浅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摘 要】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对今后农业的发展、提升农业生产抗灾能力至关重要。本文针对当前农业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基建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竣工验收三个环节提出了加强农业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投入的力度加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逐年增加,单项资金规模动辄成百上千万。以“十五”期间国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例,投资资金规模达18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92.7亿元,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资金88.5亿元。然而,这些庞大的基建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出现了诸多问题,贪污、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现象经常发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损失。为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势在必行。
一、当前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力
项目建设单位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或有关内容不够合理。更多的是有章不循,将已订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印在纸上,挂在墙上”,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而不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如何。遇到具体问题多强调灵活性,使项目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
(二)建设资金管理不严,财务管理不规范
部分建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不熟悉新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不重视项目资金管理,部分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甚至改变了资金用途。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财务人员的职能仅限于会计核算,既不参与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又无法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主动参与监督,造成被动应付,弱化了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
(三)项目概算科学性、合理性差,细化程度不够
有些基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流于形式,甚至捏造论证的基础数据,项目工程投资成本测算不合理,导致概算不切实际,造成项目投资建设内容不能完成。项目预算细化不够,概算不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四)重“争项目”、轻“建项目”
一些地方在申报项目时,受“跑步(部)前(钱)进”潜规则影响,抱着“不要白不要”的态度,只重视项目资金的争取,不注重调查研究和项目论证,设计方案不切实际、内容粗糙,不适应项目实际建设需要。项目执行时难以按正常的程序做出合理的调整变更,随意调整建设内容。
(五)地方财政困难,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
自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落后地区本级财政收入较少,基层财政可支配财力不多,保吃饭、保机构运行都有问题,基本上无力解决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资金问题。但有些项目单位不熟悉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时,随意列报或虚报配套资金,由于当地财政困难,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从而影响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
(六)竣工验收手续办理不及时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继续吃基建投资的“大锅饭”现象严重,不仅影响项目投资效益,也加重了基建投资支出。项目竣工后,由于未办理验收手续,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都在基建投资中列支,虚列了基本建设支出,影响了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量。
二、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建议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到竣工验收可分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项目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三个阶段,项目的财务管理不仅仅局限于建设实施阶段,而应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项目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三个环节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成本,防止腐败,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的投资收益,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一)前期工作阶段的财务管理
1.引入新机制。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进行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时,融合财务会计人员共同参与,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事前监督管理作用。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财政经济状况、不同筹资渠道的特点,确认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可靠性,提出筹资策略和组合方案,使项目投资概算的编报更加科学、准确、真实、细化,保证项目的各项实际支出能体现在概算中,防止项目概算与执行相互脱节,为项目的概算执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2.建立健全项目评价分析体系。建设项目在立项、可行性研究阶段,重点对建设项目的技术性指标、经济性指标是否可行进行科学决策与论证。为了保证项目投资决策的成功,在决策过程中,应遵循五大原则:科学化、民主化原则,系统性原则,提高经济效益原则,注重资金的时间价值,项目投资决策责任制原则。根据国家产业发展规划、财政税收政策和《农业项目经济评价实用手册》分析、测算项目经济效益,计算评价指标、考察项目赢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外汇平衡等财务状况,动静态指标相结合,判断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要从符合社会发展、人民需要及经济评价指标等方面综合考虑,提出项目投资决策的合理化建议。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项目财务预算,充分评估项目的风险性,防止过分乐观、人为地违背客观经济规律,从源头堵住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实施阶段的财务管理
1.完善项目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引入市场机制,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法人代表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预决算审计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负责制等,从源头上杜绝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提高项目执行的公开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基建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完善建设项目内部机构的设置,在各层次、各环节之间形成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如人、财、物等管理制度,将各项经济活动划分到具体岗位,按岗位确定任务、职责和权限,用制度来规范建设项目的各项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完善建设项目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按照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现行的内控制度进行评价,达到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2.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完善政府采购工作制度。要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中的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财务管理的目标。建设单位应对参与竞标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查、分析评估和筛选,以保证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达到预期的效果。严格遵循招投标的原则和程序,确定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的范围、招标书的制作、开标、评标方式等,切实做好项目的招标工作,保证项目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按照财政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建[2002]338号)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基本建设支出中符合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与验收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运作,并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3.规范建设项目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管理工作质量。(1)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抓好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体系,准确进行项目成本核算。(2)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加强财务会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着力提升建设项目会计核算质量和财务管理工作水平。(3)根据农业部《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保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合理安排使用建设资金,强化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如实反映基建财务状况,依法、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效益优先原则,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筹集、调度、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专款专用,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已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开设独立的项目银行账户,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避免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存混用,从账户源头上避免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5.强化项目资金结算管理,发挥财务的监管作用。基建项目资金拨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价款进行结算。财务人员在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了解、掌握的基础上,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作出分析,控制建设资金的拨付进度,根据先报账审批、后支付的原则,把好财务管理关。一方面,要认真审核工程价款结算的手续是否完备、结算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另一方面,要审核结算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高估冒算和虚报冒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约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出具的合格证明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财务管理
1.抓好竣工项目财产清查工作。建设项目完工后,在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财产清查工作,应对与基建项目相关的财产物资、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达到工完账清。各项资产物资应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不得任意侵占或挪用,处理的财产物资收入应按农业部《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冲减相关成本。报废工程需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2.加强基建收入和基建结余资金的管理。在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基建收入,建设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税后收入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按国家财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分配使用。对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所实现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或农业部有关基建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对基建结余资金进行分配处理,不得截留和挪用,留成收入要按规定范围计提和开支使用。
3.认真及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基建项目实施机构不能撤消,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待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应及时调整有关账务,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进行资产产权登记。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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