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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目标研究

来源: 范晓英 2010-04-09
普通

  【摘要】经营者激励目标主要是回答为什么要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激励以及激励最终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所面临的企业环境是不同的。应客观分析这些企业的环境,制定出适合不同特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激励目标。本文提出以“相关者利益最优化”作为国有企业经营者股权目标,并区分国有企业四种类型及其可操作的激励目标。

  【关键词】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激励目标

  如何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架构,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激励不足,容易滋生腐败问题;激励过度,则容易激起民众不满。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要问题,就是要解决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

  对经营者激励,本质上是要委托人通过一定的手段激发代理人更好的工作,以实现委托人的目标。现代企业制度中,委托人通常是企业的股东,而代理人则是企业的管理层。激励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委托人的意志。然而,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最终的委托人就是全体人民,而全体人民的具体代表则是政府。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后,由于实现了政企分开,每个国有企业的目标就进一步进化为每个企业特定的企业目标。

  一、几种经营者激励目标的比较研究

  国有企业存在的目标到底是什么?这是理论界多年没有达成共识的一个题目。在此,本文将国有企业的目标界定为国有企业的财务目标。财务目标是企业在特定的理财环境中,通过组织财务活动和综合处理财务关系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它决定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方向。任何一种财务管理目标的出现,都是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的产物。随着环境因素的变化,财务管理目标可能发生转化。西方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经历了“筹资数量最大化”、“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等多种提法。在我国,国有企业过去虽未明确提出过目标,但事实上存在。由于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不同,我国企业财务目标的演进进程也存在着差异。

  (一)产值最大化

  计划经济时期以“产值最大化”为财务目标。这阶段从建国初到20世纪80年初(不包括大跃进、文革等非常时期)。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主要任务就是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指标,这时期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成了一个“生产中心”。这一时期的财务工作侧重于两方面:一是尽可能向国家和银行筹措到更多的资金;二是严格企业成本管理,利用一定的资金,生产出更多的产品。这一目标所存在的缺陷显而易见。“产值最大化”仅仅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企业不得不作出的一种选择,实际上它不足以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二)利润最大化

  转轨时期以“利润最大化”为国有企业的财务目标。这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初延续至90年代初。1983年后,通过两步利改税,对国有企业确立了所得税制度;企业资金使用朝着有偿化的方向改革;随着折旧基金部分以致全部留用,企业的法人财产制度逐步完善;承包责任制由农村引入城市,承包制与租赁制成为当时国有企业重要的经营方式,国家把利润作为考核企业经营情况的首要指标,承包者、企业职工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的利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利润成为企业最关注的目标之一。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对“产值最大化”这一财务目标来说是一大进步。但是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存在着容易导致短期行为、忽略了货币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等缺点。“利润最大化”只是对企业财务目标浅层次的认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并不是财务管理目标的最优选择。

  (三)股东财富最大化

  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国有企业的财务目标存在以下的弊端:1.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财务目标,可能引起企业行为的短期化。因为企业的某些战略性投资,如人力资本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高科技研究投资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内可能都难以见效,短期内股价不会上涨,可能使股东对这些投资失去兴趣,结果造成企业丧失长期竞争能力。2.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规模较小,上市公司在整个国有企业中只占极少数,对于广大的非上市企业来说,其价值无法确定。3.准确性较差。我国股票市场运作不规范,很大程度是“政策市”,企业的业绩与股票价格相关性较低,特别是在即期市场,甚至出现过炒“绩差股”的热潮。4.与国有企业的目标有所背离。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牟利组织,它还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即一方面要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还承担有稳定物价、扩大就业、保护环境、发展技术等一系列社会责任,片面强调“股东财富最大化”,会使国有企业忽略这些社会目标。

  二、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目标的选择

  考虑到上述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即使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应该以“相关者利益最优化”而非“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财务目标。

  所谓“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经营者、职工及政府。如前所述,因为存在损害其他相关者利益来增加股东利益的可能,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财务目标并不能保证“社会财富最大化”。只有当参与企业的各方的利益都实现最大化时,资源的配置才达到了帕累托有效率;当每个企业的资源配置都达到了帕累托有效率时,才可能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主要理由如下。

  (一)以“相关者利益最优化”为财务目标有利于国有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1.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以及技术的投资符合职工和经营者的利益。以“相关者利益最优化”为财务目标,将会促进这方面的投资,为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打下基础。

  2.站在企业的角度进行投资研究,最大损失额应该以企业总资产为限。但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最大损失额以股东权益为限,可能导致投资风险的低估。以“相关者利益最优化”为财务目标,才能使国有企业恰当地衡量投资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相关者利益最优化”有利于协调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

  “相关者利益最优化”并不是指忽略股东的利益,而是应该兼顾包括股东在内的各方相关者的利益,在使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使其他相关者利益达到最大化。也就是将企业财富这块“蛋糕”做到最大的同时,保证每一个相关者所分得的“蛋糕”更大。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无法对经营者的经营进行全面的监督,即使技术上可行也会因监督成本过大而无法承受。所以在目前我国这种政治体制与所有制形式下,单凭监督无法解决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只有采用“相关者利益最优化”作为企业的财务目标,在利益分配上采用“分享制”,使经营者与股东之间利益一致,充分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才能使国有资产高效运行,避免“褚时健现象”这种使国家和个人都发生重大损失的事件再次发生。

  (三)“相关者利益最优化”有利于协调股东与职工之间的关系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有企业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分配杠杆又向职工倾斜,严重地损害了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造成目前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其实,从根本上说,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国有企业股东的国家与职工之间的最终利益是一致的,但无可否认,从局部和短期来看,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冲突的。过分强调股东的利益会降低职工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力,最终影响股东的利益;过分强调职工的利益,又会造成企业的长期竞争能力受损,结果造成职工大量下岗的现状。只有同时兼顾二者,才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相关者利益最优化”有利于协调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风险投资,股东可能会未经债权人同意,要求经营者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当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一旦成功,超额利润归股东所有,而超额的风险为债权人承担;二是股东可能会不征得现有债权人的同意,要求经营者发行新债券,导致原债券持有者的债券价值下降;三是当企业面临资不抵债时,股东会要求经营者隐瞒事实真相,以避免破产,但是此时的经营风险已经转嫁到债权人头上,如果企业渡过危机,其收益归股东所有,如果企业经营状况继续恶化,损失却归债权人承担。如果以“相关者利益最优化”作为企业的财务目标,让债权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债权人不担心以上的目标背离,一方面可以降低债权人的风险;另一方面又可以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比率,使企业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来提高企业的效益。

  三、以“相关者利益最优化”为经营者激励目标的操作思路

  国有资产管理多年以来一直沿袭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价值最大化”的思维定势。如实行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目标向“相关者利益最优化”转化,笔者认为在操作思路上应实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办法。具体说来,利益相关者按照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型有如下激励目标。

  笔者将国有企业按照如下标准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按照企业的竞争程度分为竞争型与垄断型。垄断型的国企通常包括能源、军工、金融、通信、铁路、邮政等其他国有经济占支配地位的行业。竞争型的国企通常包括轻工、纺织、制造等其他国有经济不占支配地位的行业。二是按照企业内部产权状况分为股份制国有企业和非股份制国有企业。这两种划分办法分别标明了国有企业的内部资源状况和资源的组合形式。

  对国有企业而言,相关利益者主要有股东、政府、债权人及职工。对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企而言,股东也就是政府,在这里政府是作为出资人的职能出现。而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企,股东可以具体为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法人,控股股东一般是国有企业,非控股股东则可以是民营、外资及自然人。按照以上的组合形式,笔者认为相关者利益最优化的目标,在不同的企业组合类型中,可以表现出如表1所示的不同倾向性。

  对于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的垄断企业而言,股东、政府、债权人及职工的利益是要同时兼顾的;而对于没有或不适宜股份制改造的垄断企业中,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管理者的利益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兼顾出资人(上级主管单位)、债权人及职工的利益。举例来讲,如印钞造币公司,属于不适宜股份制改造的垄断型企业,该企业追求的目标首先是政府宏观的货币政策;其次才是兼顾出资人(上级主管单位)、债权人及职工的利益。其他诸如军工、铁路、公交等国有企业亦然。

  对于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的竞争型企业而言,其更加具备一个市场经济下的独立企业的特点,更应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兼顾政府、债权人及职工的利益;而对于没有或不适宜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竞争性国有企业而言,国家保存或设立这类企业的目标,更多的看重是扩大就业的需要,因而职工利益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政府、出资人(上级主管单位)及债权人的利益。举例来讲,比如象“西单商场”这类的竞争型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而言,它同其他的企业目标没有太大的差别,同时具有明确的股东利益,因而股东利益是第一位的,同时兼顾政府、债权人及职工的利益。而对于普通商贸类企业而言,国家还未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产权多元化改革之前,其存在的目标主要是扩大就业,职工利益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政府、出资人(上级主管单位)及债权人的利益。

  因而,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国有企业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最优化。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因企业内部产权结构与企业所处行业的竞争性不同,又呈现出不同的目标形式。这就是笔者试图建立的一种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目标的初步架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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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派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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