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摘要:本文在分析会计与审计责任的概念涵的基础上,探讨了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注册会计师事业不断地发展,进一步分清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和联系,合理界定各自的责任范围,对于发挥审计在现代经济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强化会计市场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独立审计中一对紧密相连的概念,两者通过经济责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同时在注册会计师审计中两者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涉及到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划分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科学界定两者责任,对于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提高审计质量和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会计核算和监督,推动市场经济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会计与审计责任的概念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是两个不同意义的概念。会计责任是指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其资产的交全、完整、对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即保证会计报表的质量,这对于被审计单位是来说是责无旁贷的、应尽的义务。
而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表示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印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关系
如上所述,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会计与审计的关联性
审计本身是从会计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二者联系密切,具有很强的关联性。首先,两者的处理对象都是会计资料,包括各种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第二,两者均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第三,两者均能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四,两者均是围绕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作用的。
2、工作目标的一致性
不论是会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在工作中,都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依据,向有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
3、客观基础的同一性
不论是会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都是根据同一个企业已经实现了的经济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能。即:两者反映和监督的都是同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所以,它们的客观基础是一致的。
三、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
当然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紧密联系的同时,还具有着明显的区别。
1、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实质不同
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为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而应负的直接责任。但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在经济监督活动中,为揭露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重大错误和舞弊,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负有的更高层次的责任(因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过程中按规范进行审计,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消除会计责任的危险)。因此,当会计报表出现问题时,在追究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的同时,要更加严格地追究作为高层次监督活动的审计责任。
2、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具体内容不同
会计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存在和发生、完整性、权利和义务、估价和分摊、表达和披露进行认定;而审计责任包括: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会计报表总体的合理性、所列金额的真实性、完整性、所有权、估价、分类、交易截止和报表披露的公允性进行评价和判断。可见审计责任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履行会计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
3、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承担者不同
会计责任的承担者包括:企业管理当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而审计责任的承担者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两者有明显的差别。
4、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追究者不同
有权追究会计责任的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档案和司法部门;而有权追究审计责任的部门包括: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司法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
四、辨析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现实意义
从以上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分析可以看出,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两者在具有相同特征的同时又有明显的不同,我们既不应该由于其共性而将其混淆,也不应该由于其差异而过分强调一方忽视另一方,正确认识和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对消除有关各方认识误区,指导实践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助于增强被审单位的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近年来,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会计造假足以让人膛目,其中原因不乏被审计单位对自身责任认识上的模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琼民源原董事长马玉对公司造假帐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他仍然不服,认为“人家都这么干,为什么单单抓我”可谓代表了造帐者的典型心态。2000年7月1日,尽管国家实施的新《会计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的会计责任,然而会计造假的案例仍有发生,表明会计责任主体意识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淡漠,此外,有的被审单位存在转嫁责任的不良心理,认为产品合格与否,全靠检验员(注册会计师)的检验,只要检验过关,产品出厂以后出现质量问题,是由于检验员失职,人家会追究检验环节的责任。这种转嫁责任的心态会使其利用审计的自身局限以及注册会计师的疏漏铤而走险,助长其造假之风。正确认识和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有助于被审计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明确自身职责,增强责任感,自觉接受会计法规的约束,提高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水平,从而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
2、有助于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执业水平。
尽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将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审计报告,要求被审单位出具声明书以示对会计责任的强调,同时在业务约定书中强调审计的局限性及审计意见的“合理保证”作用,但这些防范责任风险的措施只能防范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应承担的审计责任,不能减轻其应负的审计责任、成为推脱责任的借口,规避责任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严格按照专业标准,规范执业行为,谨慎执业,只有正确认识和切实履行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事业才可能取得长足发展。
3、有助于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合理确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各国控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急剧增加,人们称之为注册会计师的“诉讼爆炸”时代,我国控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虽然始于近几年,但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注册会计师被控告的原因可能是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也可能是被审计方面的责任,也可能是使用者认识差异所致,如何合理确认各方责任,做到司法公正,把握和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就显得尤为关键,实务中,受法院判例的影响,往往会加重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因此,这一理论问题只有职业界才给于关注。明确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关系,能够为司法部门合理判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提供前提,同时可以减少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的误解,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中常用的两个概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注册会计师事业不断地发展,进一步分清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合理界定各自的责任范围,对于发挥审计在现代经济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强化会计市场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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