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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问题与建议

来源: 齐飞 2010-09-23
普通

  简介:中注协于2008年11月12日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以下简称《审计指引》),在《审计指引》的具体指导下,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已开始大量承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以下简称认定专项审计)业务,认定专项审计工作顺利推进。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在认定专项审计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此进行探讨与分析。

  中注协于2008年11月12日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以下简称《审计指引》),在《审计指引》的具体指导下,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已开始大量承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以下简称认定专项审计)业务,认定专项审计工作顺利推进。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在认定专项审计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此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认定专项审计的简要回顾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即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列出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管理工作指引》)。《管理办法》和《管理工作指引》均明确要求,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要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作为申请材料。

  二、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研究开发人员的判定。企业研发人员工资薪酬在整个研发费用中占有较大比重,因而,准确界定研发人员,对认定专项审计来说非常重要。但审计过程中,对企业研发人员的判定存在一定难度,有时很难判定究竟哪些人员属于研发人员。比如,许多企业未按部门核算工资,员工聘任合同中也未注明具体岗位。又比如,一些研发人员经常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往往具有双重“身份”。企业研发人员不能准确划分,其人工成本就容易和企业其他人员的人工成本相混淆,从而给认定审计后续工作带来困难。

  2.研发费用的归集与分配。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认定企业在研发费用的归集与分配上存在以下问题:

  (1)研发费用未与其他生产经营支出相区分。不少企业没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费用与日常生产经营支出混在一起,未作任何区分。即使设有专门研发部门的企业,其研发费用也往往不单独核算、列示。也有一些企业将与科研项目有关联,但不能算作项目投入的支出直接归集到研发费用中。

  (2)研发费用未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一些企业没有建立与研究开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研发费用的日常会计核算上,不少企业通常只设置研发费用总账,并未按研发项目设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但在出具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时,需要提供每一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具体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因此,在核定研发费用时,就需要对认定企业的研发费用重新按照项目进行分类核算,逐项加以认定,给审计人员增加了不少工作量。同时,也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在企业高新技术项目较多的情况下,分项核算认定就显得更为繁琐。

  (3)研发费用分配标准有时难以合理确定。在《管理工作指引》中,并没有给出研发费用在各项目间分配的具体标准。不少企业和事务所反映,研发费用分配标准的合理确定有时比较困难。主要体现在:①企业多个研发项目共用一些研发设备与仪器,折旧费用在各项目间的分摊依据不好确定。②企业存在多个研发项目,但没有研发人员明确的项目分工,也没有其详细的考勤记录,研发人员的人工支出在各项目间的分摊标准很难确定。③研发费用往往按人为估计的比例分摊,科学与否往往很难确定。由于研发费用在各项目间的分配存在较大的难度,不少认定企业在研发费用分配标准的具体确定上过于随意。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认。不少事务所反映,《管理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界定不够具体细致,只是明确了相应的概念,并未给出具体的确认标准。在执业过程中,高新技术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困难,尤其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往往拿不准。比如,中间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开发型企业收到的相关部门的课题经费,该如何确认收入。又比如,研发项目往往有许多辅助人员参与,其工资是否计入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

  另外,《管理办法》中提到,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当占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但《管理办法》并未阐明总收入的具体内涵(比如是否包括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容易引发歧义。

  4.《管理办法》和《管理工作指引》的某些规定有待商榷。企业收入增长可能会出现负数,如果评价企业增长的指标(如资产增长率、收入增长率)过于硬性化,可能使一些很有潜力的企业被拒之门外;在研发项目的技术判定上,讲述得不够具体、细致,对有关指标的计算也规定得比较模糊,审计人员较难判定企业的在研项目是否确为高新技术项目。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宣传力度不够。由此造成的情况是:一方面,不少企业误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门槛较高而不敢申报。另一方面,企业对认定专项审计重视不够、不得要领,对相关政策的了解不够积极、主动。

  另外,注册会计师不是高新技术领域方面的专家,往往无法识别费用是否真正用于研发活动,产品(服务)的生产与提供是否确实利用了高新技术。对特殊领域和涉及国家机密的技术合同,企业通常不愿提供。个别科技园区对园内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向他们推荐一些“关系事务所”,造成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企业工作的被动。

  三、改进建议

  1.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管理办法》和《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中注协应强化行业监管,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宣传力度,着力优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增强事务所自律意识,规范事务所执业行为,大力扶持质量高、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认定审计工作。

  2.因认定专项审计难度较以往大大增加,许多地方都超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范畴,事务所应进一步掌握《审计指引》和相关认定文件精神,积极寻求外部行业技术专家的帮助,与有专业特长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相关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合作,增进申报企业对认定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确保其顺利通过高新技术认定。

  3.为便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审计确认,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认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具体来说,一方面,事务所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内容要求,引导企业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设计费”、“设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和“其他费用”进行明细核算,做好企业内、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的填列。同时,还要引领和指导企业制定合理的费用分配标准。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方面的相关规定。

  4.事务所要注重与客户的全程沟通,强化对认定企业的业务培训和专业辅导:①在认定审计开始前,事务所要结合认定政策编写培训资料,给申报企业提供认定咨询、业务培训等前期服务,提前告知其应准备的认定资料。若有可能,应积极联系科技园区等认定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专题辅导。在认定审计实施过程中,事务所要与客户相关责任人就审计业务方面的问题进行沟通,重点关注成本、费用的合理性与正确性,高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事务所要与客户继续保持沟通,做好后续服务工作(比如辅导客户填写网上资料)。②加强对客户的专业辅导,引导其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建立、健全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为认定专项审计奠定良好基础。

  5.优化审计人员业务操作:①申报企业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发生频率通常较高,仅凭实质性测试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注册会计师应注重对申报企业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以有效控制和降低审计风险。②除重点关注相关控制活动和信息系统外,在申报企业相关指标接近认定标准时,应当对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认定给予高度关注。③认定专项审计往往时间紧,事务所要始终遵循《审计指引》要求,充分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把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关。

  6.实施认定资料备案制度。即要求企业将研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项目验收报告、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认定资料提前递交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便事务所能够及时获取真实完整的认定信息,确保审计工作的效率效果。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l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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