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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免疫系统”的构建

来源: 梁素萍 2010-04-12
普通

  摘要:与人体免疫系统所具有的保护、清除和修补三大功能一样,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免疫系统,也具有保护、清除、修补、预警四大功能。与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相比,国家审计机关更具发挥金融系统免疫功能的优势条件。考虑到金融业持续稳定发展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以及金融行业风险的巨大社会影响力,现阶段建立并有效利用规避金融风险的“免疫系统”及协调合作平台,具有相当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金融审计;免疫系统;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金融系统作为融通全社会货币资金的信用中介既掌控着巨大的资金流,同时又在引导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调节宏观政策等方面起着积极而关键的作用,因而现阶段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金融在国家经济体系运转中均发挥着“经济心脏”的功能。不仅如此,实践中,由于金融业本身属于高风险行业,再加上金融风险的产生又极易给整个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冲击,因而实践中借助于金融审计“免疫系统”的构建来有效地规避和降低金融行业的风险,也就有了相当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内涵分析

  “免疫系统”是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系统,其根本任务就是保证人的健康和安全。生活中,一旦自身的“免疫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并有效发挥作用,也就谈不上预防、抵御病害的发展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身体。尽管国家与人本身的差别很大,但国家照样要求有一个“免疫系统”来保护它的健康、安全。可以说,如果没有这样的“免疫系统”,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就会面临诸多困难,甚至陷入停顿。相比较而言,首先,由于审计机关具有“保护”和“监督”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职资和义务;由于审计机关能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并进而揭露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相关弄虚作假、损失浪费、徇私舞弊等问题并进而最终“清除”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成分;由于审计机关作为一个“免疫系统”,既能够最早地感受到“病害”侵蚀的风险并进而运用法定权限去抵御和查处这些“病害”,同时也能及时建议政府或相关的权力机关运用各种资源去消灭这些“病害”和弥补制度的缺陷,以保护国家经济运行的安全:由于审计机关既要关注政府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障碍以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时又要关注因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以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由于审计机关必须要以批判的眼光、批判的态度去审查每个项目、每个事项和每笔资金,因而,总体上看,审计本质上就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这个系统本身就具有保护、清除、修补和建设等方面的功能。

  事实上,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免疫系统的功能,转换一个角度来看,其实还可以被理解为审计的批评性和建设性作用。不仅如此,考虑到“免疫”是主动的、积极的,其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有预防、提示和抵御三种(其中预防是第一位的),因此,审计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也照样需要突出发挥好自身的预防性作用。这一点也正如刘家义审计长所指出的那样,审计作为国家的“免疫系统”,有责任更早地感受风险、有责任更准确地发现问题、有责任提出调动国家资源和能力去解决问题和抵御“病害”的建议、有责任在永不停息地抵御一时一事单个“病害”的同时,促使其健全机能和改善机制。显然,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免疫系统,不仅客观上要求审计自身必须是一个完整、科学的系统,而且也还应当是审计法规制度、审计机构与组织、审计人员、审计方法与技术等要件的协调组合。

  二、加强金融系统免疫功能建设的重要性

  正如笔者在前面所分析的那样。一方面,金融在国家经济体系运转中发挥着“经济心脏”的功能;另一方面,实践中,由于金融业本身又属高风险行业,再加上作为现代经济核心,金融风险往往又极易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既然实践中金融风险的产生有可能给整个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冲击,因而实践中借助于金融审计“免疫系统”的构建来有效地规避和降低金融行业的风险,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与其他行业发展的风险相比,金融行业的风险有着自身的特性:

  (一)金融行业的风险具有易发性

  实践中,金融系统运行的发展状况不仅与金融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能力有关,且还要受到经济基础、社会信用、政府行为、社会心理等其他诸多方面的因素影响。事实上,在开放性的金融政策下,现阶段影响金融业稳定和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日益复杂,不确定、不可控的风险因素不断增多,加之大量金融创新业务的涌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运行的风险点,我国金融业现又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初级阶段,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监管体系不完备、风险管控能力弱,以致于相比较而言,目前我国金融风险易发的可能性也相当大。

  (二)金融行业风险具有传染性

  现代金融系统不仅内部机构之间、业务之间高度交融和关联。而且由于大量的金融产品已广泛扩散渗透到了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各行各业,以致于往往一个金融风险事件、一个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都有可能造成其他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投资者的连锁损失或破产倒闭,从而传染成为整个经济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外,信息不对称也将会促使部分金融机构的风险被误认为整个金融系统出现问题,从而引发社会恐慌,传染成信用危机,引起资金大规模的无序流动,最终有可能诱导出更大的金融和经济危机。

  (三)金融行业风险具有致命性

  事实上,金融产品的广泛扩散性和金融风险的快速传染性,便极易使金融市场中众多的投资者出现“一荣俱荣,~损俱损”的投资后果,再加上金融杠杆原理的倍数扩散效应,实践中,金融风险和危机一旦形成和扩散,就又难于立即控制和消除,往往产生大范围的惨重损失,以致于多年聚集的社会财富顷刻间蒸发殆尽。而且,国民对金融信心的丧失,最终也极易给以信用为基础的金融业及其支持的实体经济发展造成致命性的打击,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和痊愈。

  对于人体而言,防止具有易发性、传染性和致命性特点的病灶对生命健康的威胁,提高免疫能力是唯一可选的有效办法。基于同样的道理,金融业为避免上述种种具有特性的风险,也需要我们在实践中重视和加强金融系统免疫体系的建设。换句话说,只有提高对金融行业风险的预警、预防能力和及时消除风险根源,才是维护金融系统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和根本之举。

  三、国家审计具有发挥金融系统免疫功能的优势条件

  目前,尽管对我国金融业进行业务监管,具有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职能的主要是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但与其他监管部门相比,国家审计机关具有发挥金融系统免疫功能的优势条件:

  (一)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金融风险的产生既有可能与金融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失败、金融行业整体恶劣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有关。也有可能与金融监管制度缺陷、失灵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失职有关。既然如此,作为金融体系一部分的金融监管者,不可能对金融监管问题及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进行彻底和全面的反映、处理、责任追究,也不可能提出有可能触犯自身权利的改革建议。相比较而言,审计机关独立存在于金融系统外部,与金融风险的发生没有直接的责任关系,就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全面深入反映和揭露金融行业风险问题以及独立提出金融改革建议。显然,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金融审计更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审计监督的全面性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根据法律授权和功能定位,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宏观金融风险;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各自分别对银行、保险、证券业进行具体业务监管,而财政、税务等部门仅在自身管辖权限内进行专项事项检查。相比较而言,只有政府金融审计才能够对金融系统进行全行业、全业务范畴的专门经济监督,能够从全面、系统和联系的角度去监督、发现、预警风险。同时,其所提出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见才更加具有针对性、周密性和有效性。事实上,除了对金融企业进行微观层面的审计监督外,政府金融审计内容还可涉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金融监管机制的有效性和健全性等宏观层面,因此对金融业进行全面性审计监督,为金融审计奠定了全方位的防范金融风险的平台优势。

  (三)审计监督的专业性

  大规模金融危机往往是由于处于萌芽状态的风险源没有得到及时发现或者被人为隐蔽,经过不断传染、累积后释放产生的,因此及时发现金融领域中存在的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是消除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而这恰恰需要依赖及时、准确地获取能反映金融企业和金融行业真实的经营、发展状况的基础资料和会计信息,并对此进行专业性的审计验证和科学的分析比较。相较于金融监管部门,由于政府金融审计具有会计专业背景和审计职业优势,同时又能及时、全面地获取并有效地验证和分析金融部门的会计信息,因而也就能更准确、更直接地发现金融机构的经营问题和金融行业的风险所在。

  (四)审计监督的延伸性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不仅可以对金融企业、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审计以及对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建议,而且还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对与金融密切相关的其他行业、其他企业进行延伸调查与审计。显然,这一点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金融企业内部稽核所不具备的。

  四、构建金融审计“免疫功能”的主要途径

  考虑到现阶段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考虑到金融行业风险的广泛存在性及其巨大的社会影响力;考虑到国家金融审计在监管和规避金融风险方面所具有的强大优势,实践中,为切实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并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有必要及时地构建起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可操作性的国家金融审计的“免疫系统”。为此,可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一)坚持全面审计,力争突出重点,强化金融领域的大要案意识,切实发挥金融审计“眼睛”的作用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转轨时期,违法违规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将继续存在,尤其在金融领域情况更是如此。在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督体制下,在审计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审计机关应通过提高效率、整合资源、突出重点来有效地发挥出自身的“眼睛”作用。为此,金融审计在把握总体情况的基础上,应选择重点问题、要害问题、敏感问题进行审计调查,着力揭露突出的问题、重大风险以及相关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实践证明,将发现大要案线索作为审计的突破口,是现阶段发挥“眼睛”作用的有效方式。

  (二)积极实施“以总行审计为龙头、以银行客户为中心、以资金流为导向”的审计组织方式,尝试“统一组织、集中审计、突出重点、联网运作、科学管理”的审计管理模式

  为此,实践中又可在如下几方面进行努力:1、在组织方式上,继续加大“五统一”力度和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客观要求。积极组建一支数据分析专业化队伍,通过集中分析电子数据,准确发现风险地区、风险机构、风险业务、风险资金,及时揭露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2、改变目前“一年审一家,一审管几年”的方式,在年度计划管理上,可以考虑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宏观调控,围绕金融业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金融领域存在的倾向性、重要性问题,统一组织对数家金融机构同时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3、充分发挥计算机在金融审计的作用。近期,可以通过审计组之间的联网,加强上下协同作战的能力,强化扁平化管理:按照审计署审计质量控制100条所规定的质量控制流程建立项目管理平台,实施科学的审计项目管理,提高审计质量;尽快建立和完善“以客户为中心,以资金流为导向”的商业银行审计基础数据库,进一步规范信息化审计方式。同时,以系统论为指导,以内控制度为导向,积极探索风险审计方法。

  (三)将专业的会计、审计、金融、信息技术知识与研究金融犯罪机理和特点结合起来

  找准金融犯罪易发环节、高发领域和基本规律,探究和弄清金融犯罪主要形式和采用的技术手段,为审计打击金融犯罪找准精确方向、提供有效手段,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同时,积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纪检司法部门、财政税务部门等其他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形成专业互补优势和信息线索共享机制,建立并有效利用打击金融犯罪的协调合作平台。形成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的合力,提升和整合金融系统的免疫能力和效果。

  (四)从加强金融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出发,树立全新的监督理念

  金融审计要在防范金融风险中发挥作用,首先必须树立全新的监督理念并进而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1、要实现从合规性监督向风险性监督的转变。目前,金融审计监督主要还是合规性监督。应该说,这种监督模式不仅目标不够明确,而且也不利于有效地揭示金融风险。2、要实现从事后监督向事中、事前监督的转变。为此,实践中金融审计应该探索变被动为主动的方式方法,进行事中和事前的监督,防患于未然,提高监督效能。3、要实现从突击性监督向经常性监督的转变。金融审计的大部分项目是针对某一法人单位全系统各个层面的机构,或是某一类别的所有法人单位及其所辖机构。这样的项目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而且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一个年度实施不了几个项目,审计的覆盖面有限。审计成本较高,审计效益较差。然而,实践中一旦以信息网络的方法实施监督,则不仅可以实施经常性监督。且也能大大降低审计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当然,要想实现这一目标,需更多地依赖于审计内部与外部条件的根本改善。

  (五)着力完善行业内审计信息的分析、评价体系

  探索在金融行业内部建立审计项目后评估制度,提升行业内审计影响力。重点对审计获取的会计和有关经济信息结合经济、经济形势和有关情况进行行业内区域性、综合性分析评价,提出对策建议,将综合信息情况和对策建议报告决策层,促进金融行业稳步、健康发展。

  五、结束语

  现阶段。金融审计作为金融行业的“免疫系统”,有责任更早地感受金融风险,有责任更准确地发现行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有责任提出解决问题、抵御风险的建议,促进建立健全富有活力的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地构建金融审计“免疫系统”、规避金融行业风险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黄道国;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

  [2]胡春元;风险基础审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3]雷蒙德·w·戈德 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4]莫顿 米勒;全融创新与市场的波动性[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派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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