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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评估行业认识角度看待评估风险

来源: 财会论文网 2008-06-17
普通

  近年来,随着涉诉案件的增加,评估行业的风险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风险猛于虎”的概念在许多评估机构、评估师的头脑中已经形成。为此,评估机构和广大评估人员都在探讨并采取切实措施努力规避评估风险。本文拟避开讨论具体的评估风险防范措施,而从另一个角度即从评估行业定位着手进行讨论,以引出一个评估行业管理者、执业者和评估报告使用者都应当高度重视的结论:评估行业的定位不清是评估行业所面临的最大风险,这是我国当前评估行业进一步发展过程中所不可回避的必须解决的问题。

  所谓风险就是不确定性,在社会活动中风险是无所不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努力控制、避免风险,将评估业务的风险降到最低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但在评估行业没有恰当定位的背景下,任何评估机构或评估师降低风险的单独努力都是很无力,因为评估行业的定位和作用并没有被我们的客户(评估报告使用者)、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乃到社会公众以一种清晰的方式予以认同。在这些部门和人员不能合理地理解、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即使做了充分披露和必要引导,导致误用或错用的可能性仍很高,因此评估风险无法得到根本性的降低。

  将评估作为一种行业或产业的提法在我国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严格意义上这只是日常行文和表述方式的体现,我们并没有从经济学的角度去充分认识评估行业。迈克尔。波特在其著名的《竞争战略》一书中指出,所谓行业就是指提供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企业集合。电脑行业或电视机行业都是典型的行业,其提供的产品的内涵与外延、功能与使用范围等不仅是生产者追求的目标,也为消费者熟知并能正确运用。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做到供需平衡,作为供应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分析需求方的需要,应当设定相应的产品标准并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并清楚地将产品性能告知需求方,必要时还需要根据需求方的要求修改或调整产品标准。而需求者(购买方)也应当充分认识(至少是被告知)所购买产品的性能和使用范围和方式,进而合理有效地使用该产品。只有这样才形成均衡的产业,需求者能够真正有效地满足其需要,而会对该产品形成持续的需求,继续维持这个行业。

  作为一个服务性行业,评估行业提供的产品是什么?不同企业(机构)所提供的产品是否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这些产品的功能和使用范围是否被客户或社会公众充分认知?如果仔细分析一下我们评估行业的现状,应当说各方面对产品的功能(作用)始终是含糊的,不仅评估产品的使用者对此认识模糊,就连我们提供者也不是很清楚。评估委托者和评估结论使用者在委托评估业务和使用评估报告时对评估的认识是模糊的,不同的人对评估结论能在相关决策行为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有不同的理解。而我们评估行业在提供产品时也不是很清楚该新产品究竟应当如何使用,因而在引导使用者方面也就很无力。这就必然导致了委托方和使用者在使用评估报告时误用(无意或有意甚至恶意误用)评估产品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对评估服务不满甚至于提起法律诉讼的可能性居高不下。这就是笔者认为当前单个评估机构和评估师降低评估风险的努力收效不大的原因。

  具体说来这一问题就回到近几年来我国评估界已经开始谨慎涉及的一个问题:资产评估到底起什么作用?是供当事人进行相关决策时参考的依据即咨询作用,还是具有鉴证作用(虽然对鉴证并没有完整定义)在当事人决策时必须或应当采纳?有相当一部分评估机构在承揽业务时作出许多承诺,诸如“经过我们的法定评估后,你们就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交易、投资……”一旦评估服务完成后当事人在使用评估报告过程中遇到麻烦时,评估机构则宣称“我们的评估结论仅供你们参考。”这种评估作用资产评估风险与防范中的不定性或双向可选择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单个评估机构或评估师是有利的,既有利于承揽业务又有利于推卸责任。但这种评估(产品)作用的不确定性对评估行业而言是极其有害的,最终将影响整个评估行业的公信力。

  在英美等西方评估业发达国家,对资产评估作用的认识是很清晰的。美国评估师协会(ASA)在其经典教材《机器设备评估》中明确指出,评估是为谈判建立基础(establish the base for negotiation)。应当说作为一个成熟的评估行业,评估服务的提供者和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对此问题的认识是没有疑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应当能够在参考评估结论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因素进行合理决策,因而很少有评估报告使用者仅以因依赖评估报告而受到损失为由起诉评估师的案例。而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特殊环境使得资产评估作用这一本来在西方国家十分清晰的问题在我国变得十分复杂,长期以来负有决策职能(同时也承担决策责任)的部门无意或有意转让或让渡决策权及相应责任,这是我国资产评估作用长期以来认识混乱的最根本的制度性原因。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评估作用的模糊作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不恰当宣传、拔高,评估结论在相当程度上被作为当事人必须接受或执行的结果,或者当事人简单地将评估结论直接作为决策依据。在此背景下当事人对经济行为的不满必然会转向追究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我们评估行业所提供产品的模糊性,导致整个评估行业处于高风险状态,如果这一状况不得到根本解决,评估行业的风险很难通过个别机构和评估师的努力得以规避。

  这一问题在我国评估行业已经引起讨论,但尚未得到高度重视。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在《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如何重塑社会公信力》一文中指出:“如果法律和社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定位不恰当,也会加大整个行业的执业风险,甚至造成整个行业的信用危机和社会公信力危机。……在我国由公有制计划经济占主导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在调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中有很多的强制性规范。为了配合这些强制性规范的实施,法律有意无意中让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了一些类似于执法的职能,或者变相的执法职能,而不仅仅是提供辅助性的信息服务、信息监管职能。”江教授指出,直接根据评估结论进行决策或折股的作法“创造了一个评估机构定价的机制。在自由交易的市场中,我们可以通过参考历史成本价、市场寻价、集中竞价(竞买、竞卖、竞买与竞卖同时进行)、专家咨询等多种途径发现价格,但最终的成交价是由交易各方谈判决定的,评估价只是交易各方谈判的基础,而不是直接、当然地作为交易价格。而按照评估价折股,却创造了一个虽然不是政府定价、但是与政府定价机制类似的中介机构定价的机制。这种机制为资产评估机构创设了一个定价权,一个超越交易各方的权力。表面上看,强调了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和重要性,有利于资产评估机构开拓市场。但是,同时加大了评估机构的风险和责任,为评估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危机埋下了伏笔”。

  江平教授从法学工作者的角度对评估作用定性不清表示了担忧,这与我们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评估行业现状所得出的结论完全一致,这也表明了评估作用定性不清对评估行业发展所具有的潜在危害,也凸现了正确认识资产评估作用的重要性。为此笔者建议根据当前我国评估行业的状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善:

  第一,改变长期以来对评估行业很少进行经济学分析的局面,对评估服务进行必要合理的供需分析,即明确评估行业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明确评估行业不能提供什么样产品或者不应将评估产品按什么样的方式使用。

  第二,加大评估立法力度,争取尽快出台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参照《拍卖法》中关于拍卖人与委托人、竞买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明确评估师及其

  所对应的相关当事人——委托方或评估报告使用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角度将相关当事人恶意起诉评估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第三,加快资产评估准则起草工作,尤其要在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重要文件中正面对资产评估的作用作出解释,在评估行业内部形成统一认识。

  第四,通过评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共同努力,积极宣传并引导评估报告使用者,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并恰当运用评估结论,对评估这一专业服务提出合理的期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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