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收款评估定量及定性分析探讨
目前,对于应收款的评估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是有充分理由确信全部能收回的,按清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第二种情况是对于符合有关规定应核销或者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可评估为零。对于哪些应作为应核销或者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各评估机构的标准可能不尽相同。在操作中可以借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原则来处理。应核销的款项相当于应确认为坏账的款项,包括: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债务人较长时期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指企业可全额提取坏账准备的款项,包括: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实务操作手册》中所说的余款催讨无经济意义的款项。
第三种情况是对于有可能收不回来的应收款的评估是最难处理的。在实际操作中有的评估机构对于有可能收不回来但又无确凿证据难以确定收不回数额的账款,评估时以账面值做为评估值。另有些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则对所有应收款分年限按一定比例核销,确定评估值。前一种处理方式在国有资产评估中,面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责任,以账面值确认相对风险要小。但资产评估作为企业在产权转换过程中的公平价值依据,对于一些有可能收不回来的款项却全额确认其价值,这虽然有失公平。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因坏账准备要评为零,往往会造成应收账款的增值。而后一种处理方式对所有应收款都按账龄一刀切的评估方法也不科学,因为首先要按照《资产讦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中的规定剔除有理由全部能收回的款项,包括一些内部往来、关联方交易形成的应收款和一些押金、保证金和备用金性质的款项,以及符合有关规定应核销或者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而且这种评估方式对于各年应收款按什么比例进行核销,也没有明确的理论依据,在确定各年核销比例上的人为因素较多,给人为调节评估值提供了可能性。
在《规范意见》中只提到对于很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额时,可按财会上计算坏账准备的方法,估计出这部分可能收不回来的款项,再从这部分应收账款总额中扣除得到评估值。如何判定为很可能收不回来,这在《规范意见》中没有指明。如何判定可能性,可借鉴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即对于基本可能(95%~100%)和很可能(50%~95%)的收不回来的款项,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额时,可按财会上计算坏账准备的方法,估计出这部分可能收不回来的款项,再从这部分应收账款总额中扣除得到评估值。对于可能(5%~50%)和极小可能(0~5%)收不回的款项怎么处理,《规范意见》中没有指明。
《规范意见》是1996年出台的,财务制度对各行业的坏账提取比例分别做了统一规定,新的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现在各企业计提的比例不尽相同,更多的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以上市公司为例,有的公司对于账龄在1年以内的款项按余额提取5%的坏账准备;1~2年的提取10%;2~3年的提取20%;3年以上的提取50%的。有的公司对于账龄在1年以内的款项按余额提取5%的坏账准备;1~2年的提取20%;2~3年的提取50%;3~4年的提取80%;4~5年的提取90%;5年以上的提取100%的坏账准备。也有的公司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期末余额的6%计提坏账准备……各公司不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规范意见》中的“按财会上计算坏账准备的方法”该如何操作呢?是否评估时在审核确认企业自行确定的坏账准备率的情况下,以企业应收款的净值做为评估值,再把坏账准备评成零呢?
当然还有一种坏账比例的确定方法,即根据被评估企业前若干年(一般为3~5年)的实际坏账损失额与其相应的应收款余额的比例确定,这种确定方法比较有说服力。如果企业的坏账准备率也是按此确定的,那就比较一致。但在确定坏账损失比率时,还应分析其特殊原因造成的坏账损失,这部分坏账损失产生的坏账比率有其特殊性,不能直接作为未来预计损失的依据。但在评估中接触到的许多企业,尤其是一些老的国有企业,因为以前处理坏账需要进行审批,手续较繁琐,或是很难得到能确认为坏账的确凿依据,每年真正处理的坏账很少,或是几年才处理一次坏账,存在大量账龄较长的应收款,也有些企业应收款项目多年未清理,账面找不到处理坏账的数额,这样就造成无法推算出坏账损失率或即使能推算出数字也极其不准确,在这种情况下就限制了这种方法的使用。但实际上,坏账准备在会计中只是一个备抵科目,之所以要在应收款原值的基础上再设个备抵科目,毕竟与直接减少应收款原值是不同的。而评估时用计算坏账准备的方法确定应收款数额则是直接减少了应收款的原值,这实际上是有区别的。
实际操作中,对于单项应收款部分减值的做法给企业下一步评估后调账造成困难。例如:应收A企业50000元,账龄为一年,评估时按5%进行核销后,该项应收款的评估值为45000元,企业调账时此项应收款应剩下了45000元,但是企业并不可能去按45000元向A企业追讨,该企业还必须专门再记录该应收账的原始发生额,以便下一步该笔应收账的追讨。更深一步想,下一年度会计师该如何进行此笔应收账的审计呢?按哪个数字去发函证?如按50000元,那么函证数与账面数不等,如按45000元,那么企业肯定不同意发此函证,试想如果多笔应收账都已被部分核销,那么将给企业的账务管理和以后年度的审计造成难度。
再有企业在这样调账处理后是否应再计提坏账准备?何时开始计提坏账准备?又该如何计提坏账准备呢?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假设企业按另外一种方式调账,即以其原应收款的账面值做为其调账后应收款原值,而把评估中部分核销的金额做为坏账准备金额,那么其应收款的净额将同评估后的应收款数值相同,这样企业日后的账务处理和管理将比较清晰。这种账务处理方式只是一种探讨, 因为与现在所规定的评估结果调账方式不同。现行的评估调账要求企业在应进行评估调账时完全按评估后值进行调整,那么在应收款的评估中明明坏账准备已评为零,而应收款评估值有减值,如企业按这种假设的方式调账确有与评估结果不符的意思,而且这种调账方式只适用于能施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即可以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企业。另外,这种方式要求评估与会计在应收款中不计提坏账准备的部分(有充分理由确信全部能收回的款项)要相同。
前面的评估方式属于定量分析的方法。当然对应于定量分析的方法,我认为还存在另外一种方法,就是定性分析的方法。即对存在收不回来可能性同时又难以确定可能收回比例的应收款的评估,通过听取企业有关人员的介绍,再借助于历史资料和评估时调查了解的情况,对每笔这样的款项进行判断,对于基本可能和很可能收不回来的款项,评成零;对于可能和极小可能收不回来的款项,按审核后账面值进行评估。
存在收不回来可能性同时又难以确定可能收回情况的应收款,有的可能是与对方单位业务往来较少,对方单位结算信用一般;有的可能是与对方单位为一次性业务往来,对方单位信用情况不太清楚,而且此笔款又已超过1年未偿付,那么对于不同的情况使用定性分析法如何确定评估值呢?笔者认为,一般对于前一种情况,这样的应收款经过追讨收回的可能性很大,只是回收时间不确定,此笔应收款评估时可按账面值确认;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属一次性的业务往来又超过1年末偿付,这样的应收款属于收回的可能性较小,评估值可为零。
对于能掌握一定的证据可以确定一笔应收款可收回比例的,当然使用定量分析法确定评估值更准确。但在现实中,应收款很多是完全收得回来或完全收不回来,而且对于部分收回,如一笔应收款它是能收回20%、或是50%,还是80%,或是此笔应收款进行债务重组的可能性在事先是难以准确估计和预料的,此时可以考虑使用定性分析法确定应收款的评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