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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现状及对策

来源: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008-06-06
普通

  一、车辆购置税的历史沿革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至此,由交通管理部门征收十五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被国税部门的车辆购置税所取代,其间经历了从“费”(2001年前车辆购置附加费)到“税”(2001年后车辆购置税)、从车辆生产厂和海关征收到交通部门代征(2005年以前)到最后的国税部门直接征收(2005年以后)的过程。

  附加费改为车购税后,“税”比“费”具有更加规范的特征,清费立税,不仅增加了征收费用的严肃性、透明度,而且税款收归国库,还大大避免了坐支挪用的可能,保证了税款专款专用。进一步理顺政府分配关系,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属地征收管理的相关精神,我市车辆购置税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由所属地国税机关直接负责征收管理,除城区、郊区外其他十一个县区所有车辆均可在居住地办理全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改变了以往只对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进行征收的现状,极大地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理缴税等相关事宜,根据我县目前的运行情况看,车辆购置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后,通过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部门的密切配合,车辆购置税的日常征管在我局有序进行,截止12月31日,我局共征收车辆购置税382辆次,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52辆次,增长293.85%,征收税款20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184万元。其中新增汽车296辆,征收税款187万元。但是,在几个多月的运行过程中,也发现车辆购置税还存在许多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车辆购置税征管力量和手段不强,造成了车辆购置税大量流失。

  1.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目前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购得机动车辆后,一次性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从车辆购置税征管实际上看,由于机动车主到交警部门办理车牌手续,需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凭证,致使纳税人必须到税务部门交税;但如果交警部门的把关不严,税款就有流失的可能。所以,对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管,税务部门只有依赖于交警部门和纳税人主动纳税,如果他们把关不严或机动车车主不主动办理牌照手续,加之税务机关无权上路检查,车购税的管理,只能停留在“守株待兔”的状态上,使车购税征管,税务部门缺乏自身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2.应税车辆逃税现象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事实上,在厂区、矿区、施工工地等从事内部作业的车辆,由于不需要去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当然也就不去申报缴纳车购税;还有乡镇和农村车主购买的农用车和摩托车,由于行驶在乡村小路,车主买车以后根本就不需要上牌照,也就不去申报缴纳车购税。

  3.忽视了车购税与增值税、所得税之间的衔接管理和监督。车辆购置税是以车辆为课税对象,是以车辆(财产)所有人在购置环节取得的收货凭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计缴税额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忽视了车购税与增值税、所得税衔接之间的管理和监督。只习惯于对增值税、所得税的征管和稽查,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力度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汽车经销商常采取分解开票的方式,在不逃漏本环节应税销售额的基础上,帮助车辆购置者少缴纳车辆购置税。存在着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的职能的空档,缺乏车购税与增值税、所得税之间的衔接管理和监督。

  (二)实地验车难度较大。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实地验车是检验应税车辆的实际配置与申报配置是否一致,是确认最低征计税价格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基层征收单位在执行这项规定时,除了需要配备具有专业性知识的技术鉴定工作人员外,还必须具备一定规模的验车场地和验车设备条件。实地验车,目前已经是各基层税务机关较为困惑的难事,因为这不仅涉及到税务机关增加征税成本修建扩建验车场地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要考虑到车辆和人员安全,周边道路交通是否畅通,是否扰民等社会安定问题。

  (三)农用三轮车免税的界定标准不符合实际。

  2004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4]66号文件下达了《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中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农用三轮车界定为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财税[2004]66号通知界定的农用三轮车产品,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的产品,中国农机工业协会农用车分会2003年统计数据表明,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农用三轮车产量几乎为零。十多年来,随着我国农村道路条件的改善、产品技术和用户使用水平不断提高,农用三轮车的产品结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对农用三轮车的界定参数也相应进行了多次合理调整。在实际征管中,自2005年,我局所办理的农用轮车没有一辆符合减免条件。

  (四)办税程序复杂。

  一是申报表的填写,由于车购税纳税人社会对象广泛,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一般又是一次性办税,申报办税业务不熟悉,往往都要经过税务人员反复地讲解、指导、帮助才能备齐资料;二是录入内容的繁琐,征收人员在办理车购税业务时,系统中录入内容过于繁琐,导致办税时间长、效率低下,引发纳税人拥挤;三是车购税正本的领取,由于机动车辆上牌要在交警部门办理,而车辆购置税在国税部门缴纳,纳税人要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凭完税凭证副本至交警部门办理车牌,再凭车牌到国税部门登记号码、领取完税证正本,繁锁的工作流程致使纳税人办证要多头跑。而且在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纳税人办完车牌手续后,不再到税务机关领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正本,税务机关所需的车牌号码等相关资料信息也就没人带来,造成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正本的积压,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也资料、数据不齐全。

  (五)车辆购置税沿袭征费时期的征收管理体制,职责不清,车辆购置税的管理与税收“大征管”脱节。

  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在划归税务机关后,仍沿续着独立征收单一税种的封闭管理模式,还履行部分原交通职责,过去干什么,现在还干什么,不仅忽视了与其他各税的衔接和管理监督,也没有履行税务的征管稽查等职能。主要体现在:一是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目前执行的完税车辆发生产权过户、车辆数据变更、车辆转籍的调档和审核工作,实际就是沿续了原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因为当完税车辆发生过户、转籍、数据变更行为时,征纳双方都已经完成了职责和义务,所以没有必要再要求纳税人重新申报核实,税务机关没有必要再耗费财力重复履行职能。二是车辆购置税至今还沿袭征费时期的征收管理体制,有关政策文件和文书报表除了更名外,并没有完全依照税收基本原理进行调整,使之一些环节无法履行税务职责,脱离了税收征管轨道。

  三、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对策与发展方向几点思考

  (一)多方合力,齐抓共管,控制源头,管住发票,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

  1、加强与地税、公安车管部门、交通、工商、地方政府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与公安车管部门共享的信息比对网络,实行定期信息交换制度,一者确保每一辆上牌车都交纳车辆购置税,再者避免凭假完税证明上牌的发生;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对一些制假窝点(假完税证明、假发票)加大查处曝光力度,让他们想为而不敢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加强与街道、村委的联系,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宣传和管理作用,向广大购车人宣传车辆购置税征收政策、依据、标准、范围、减免依据、办税流程,让纳税人熟悉车辆购置税,并形成一个买车须缴车辆购置税的共识。

  2、按照“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即“一条龙”管理办法,车购税征收部门做好异常发票采集和信息补录工作,及时准确将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发票传递给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根据异常发票信息做好清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做好异常发票比对和检查工作,加大对机动车经销企业的税收管理力度,加强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特别是对《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的审核分析比对,检查纳税人有无虚开发票隐瞒销售额的行为、有无化整为零一车多票行为、有无使用假发票行为,发现异常转稽查部门;对管理部门移交的案件,稽查部门要克服麻痹轻视的观念,要重视取证办案,对查证属实的虚开发票偷逃增值税和侵蚀车购税税基的行为,稽查局应加大对经销企业的处罚力度,罚一儆百,增加威慑力;各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机动车销售发票源头管理。

  (二)尽快出台实地验车管理办法。

  应尽快出台实地验车办法,以指导基层验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建议对申报车辆进行有选择的验车,在征税中如对每辆征税车辆都进行验车,车购税征税效率将大大下降。建议对同一型号有多种配置,但纳税人申报不是最高配置的车辆,必须现场验车;同时对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车辆和客车及进口车辆除验车外,还应要求纳税人提供购车合同原件及详细配置单,防止以普通销售发票开具价外费用或改装费等逃缴车购税。

  (三)重新界定农用三轮车免税标准。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是我国现阶段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农村综合改革逐步深化,农业税、牧业税、特产税全部取消,支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强。而对农用三轮车的减免不符合国家支农惠农的根本原则,国家应对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三轮车均免征车辆购置税,保证该项政策的真正落实,进而实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

  (四)简化办税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1、创新思路、简化办税程序。由于新系统更加精细,前台人员录入工作增加很大。在目前条件下,应借鉴一些省、市的成功经验,利用车辆合格证上的二维条码扫描替代手工输入车辆申报信息,充分利用车辆合格证上的资源,经扫描转换、导入车型、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等信息,以减轻审核人员工作量(陕西西安国税局开发的车购税电子申报系统后原来办理车辆申报需5-8分钟,目前只需1分钟)。同时还应考虑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入税控后,将在发票“税控码”区打印税控码,由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了车购税申报所需要绝大多数信息,建议增加扫描税控码获得车购税申报信息的功能,实现与合格证扫描数据之间的比对,提高办税效率和准确度。

  2、充实征管人员,加大业务培训。目前,各地车辆购置税属地征收以来,各县区车辆购置税申报工作基本都是由办税服务大厅申报人员负责办理,除办理车辆购置税外,还负责申报纳税等一系列涉税事宜,由于业务量加大,征收力量明显不足。建议对车购税征收人员进行分期培训,做到征收人员对软件运行流程有进一步的了解,体现高效、便民的国税形象。

  (五)改革现行的“一车一档”制度。

  “一车一档”沿用的是以前“附加费”的制度,交通部门具有管理车辆的职责,而国税部门并没有这类职责,只要能依法管理车购税就行了。车主不论是过户、转籍、变更,凡在车管部门办一道档案手续,就要在国税部门办一道,给纳税人造成了折返办事的麻烦,给我们的征收工作带来了巨大的负担。重新设计车购税完税证明,建立车购税证明电子档案,要过户、转籍、变更的,直接在完税证明上和电子档案上备案,国税部门只负责保管完税证明就足够了,为车购税融入大征管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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