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应处理好四个关系
所谓纳税服务体系就是以税收法规为基础、以征税人主动服务为特征、征纳双方责权利相对称、无偿为纳税人提供有关纳税服务。它至少有五个特征:专业性、主动性、无偿性、公平性及法律性,因此在建设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时,我们就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要处理好税务管理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克服本位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长期以来在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当中均形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观念,当然的认为两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这种现象大大地制约了纳税服务体系的建立。
我国的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却忽视了对公民在缴税过程中应当享受的权利,作为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缺乏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完善的纳税服务的自觉意识,期望值不高,在他们眼中,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犹如“水中望月”、“雾里看花”。而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官本位”意识,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征纳税关系的认知局限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面。这种权力意识本位化直接带来的是服务举措“本位化”。在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中,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服务举措更多地倾向于便于管理的角度建立的,严格地说,这是一种管理的体系,而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服务体系。
因此,税务管理理念应定位在“优质的服务+科学的管理”上,使服务与管理进行有机的结合,既增强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又强化了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的管理。尤其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税务部门应用现代网络与信息软件,为提供纳税服务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二、要处理好税务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牢固树立执法是最好的服务理念。目前在一些税务人员的观念中,往往把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对立起来,把依法治税片面的理解为“整顿”、“治理”、“稽查”、“处罚”;把纳税服务简单的看作为“笑脸相迎”、“热情接待”。甚至在有的地方,一提依法治税,就是“拉网检查”、“严查重罚”;一提优化服务,稽查工作就暂停了,调整税负也不敢进行了。这都是对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的误解。
因此,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将是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课题。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来管理税收,达到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税的目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实现征纳双方责权利对称平等的税收管理形式。首先,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权利;其次,法律明确了税务机关依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以及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义务。因此,依法治税和为纳税人服务是税收管理中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三、要处理好提高纳税效率、节约征税成本与纳税服务建设的关系
牢固树立建设节约型税务机关的理念。税务机关为纳税有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必须牵涉到一个服务设施建设的问题,加大投入则是关键。就拿纳税服务的集中地——办税服务厅来说,目前,大部分地方的办税服务厅都按照要求进行了硬件设施规范化改造和建设,县级大厅仅装璜一块投入资金一般在三十万左右,市级大厅在五十万至八十万不等。从民意调查的结果显示,大部分纳税人对目前的办税服务条件是满意的,但也有少数纳税人提出了其合理的建议,就是:从目前我们江西整个经济的发展情况来看,在办税服务厅建设方面还应坚持节约的原则,因为所有的投入都是纳税人予以供给的。那么作为我们税务机关也不得不对这个问题引起重视,节约征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也是对纳税人的一种服务。
四、要处理好税务机关与社会中介机构的纳税服务的关系
纳税服务体系的建立应包括税务机关与社会中介机构两个纳税服务体系。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应界定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的范围,并正确两者之间的关系。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这已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第七条作了明确规定,是税务机关法宝义务,而且是无偿服务。在第十九条中对于社会中介机构的纳税服务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事宜”,因此实行税务代理制是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税务代理在江西这个欠发达地区还十分的不健全,许多代理工作被税务部门包办。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胆也增强了工作难度,每年必须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本来应为有偿服务的内容。
因此,在税务机关与社会中介机构的纳税服务体系建立后,我们要正确界定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的范围。防止两者串位,损害纳税人的利益,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纳税人进行税收法规、行政法规和普及纳税知识的宣传服务,让广大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二是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现场解决纳税人纳税中的具体疑问;三是为纳税人提供行政行为的服务。而社会中介机构也有三个方面的表现:一是代理业务;二是鉴证业务;三是咨询顾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