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获取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这一规定明确了纳税人既要“按期”又要“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所谓按期申报,有两种情况:一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申报。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二是按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申报。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额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同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如实申报就是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内容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认定,以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为准。
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新《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一种行为罚,只要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无论是否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都要给予处罚。
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且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
纳税人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且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但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
对纳税人的这类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而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一种行为罚,纳税人采取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虚列亏损,多列进项税额,少列销项税额等可能造成以后纳税期不缴少缴税款,但当期尚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后果,因此,应对其采取定额处罚的措施。
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首先,如何理解“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按理讲,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办理过纳税申报,就应当知道进行纳税申报,应当视为通知申报,在这种情况下,有不申报行为的,可以明确界定为故意行为。
针对纳税人的这一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核定税额。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按偷税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62条之规定,按“情节严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何处罚,人们的认识存在分歧。有人认为,不进行纳税申报比虚假申报更恶劣,是无视国家税法的行为,应按偷税论处。有人则认为,不进行纳税申报并不都是故意而为,有些是因为纳税人不了解税法,或因特殊原因没有申报,特别是有些纳税人只是在某个纳税期因特殊原因而没有申报,对这些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能全部视为偷税。考虑到我国公民纳税意识和税法宣传的现状,为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新《税收征管法》对这种情况没有认定为偷税,而是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出发,给予行政处罚。纳税人不进行申报,是指纳税人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超过规定的期限未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点:一是本条所指的不申报是指超过了应纳税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没办理过税务登记,也从没有进行过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也属此列;二是不申报产生了不缴、少缴税款的后果。对此,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可以采取正常的措施,也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