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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二元经济”现象的税制原因

来源: 张涛 张波 2006-08-22
普通

  内容提要:“二元经济”是存在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现象,这种现象不仅是历史原因造成的,而且是在其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背景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能否根本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取决于是否改革传统制度安排,形成一个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结构。本文着重对造成我国“二元经济”现象的税制原因进行了分析,以求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税制改革提供一个合理的制度背景。

  一、何谓“二元经济”

  “二元性”(duality)是发展经济学家对发展中国家现实的一个著名概括。二元结构最初是针对社会形态提出来的,此后人们关注的焦点转移到经济二元结构上,研究了技术的、金融的、劳动的和资本的市场二元结构。更有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组织上、制度上无处不在的二元结构。因此“二元经济”(dual economy)已不再是一个单数的范畴,而是一个涵盖极广、反映发展中国家多层次制度结构特征的复数范畴了。

  “社会二元主义”、“二元社会”的概念最早是由荷兰社会科学家波克提出的,这种“二元性”体现为传统社会与现代化社会之间社会文化的差异。后由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发展,将发展中国家经济中存在的大量不均衡甚至尖锐对立的现象称之为“二元经济”。在他的开创性工作的激励下,又有许多发展经济学家围绕发展中国家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二元结构展开了丰富的研究,揭示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制度上的一些本质缺陷及其对发展途径的影响。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同样呈现出“二元经济”现象,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的“二元性”日趋突出。虽然我国存在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但制度上的不完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消除“二元经济”现象的瓶颈。在现行税制上,则体现为税收调控机制的不完善与税收公平原则的不完全体现上。这就需要我们从制度设计入手,寻找原因并进行优化。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的重新界定

  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体制由政府主导型转向市场导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由内向型转为外向型,经济运行机制由政府行政干预为主转为市场机制为主。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定逐渐清晰,政府的职能逐步分离为以政治权力为依托的社会管理职能和以全民资产所有权为依托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两者的区别具体见表1)。

  另外,实现社会公平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保证一个政府有效性、合法性的重要条件之一。特别是对于目前正处于转轨阶段的我国来说,公平实现问题关系到下一步深化改革能否顺利进行。我国是一个曾经以平均主义为基础的政权体制,若放任不平等持续扩大,则其合法性将受到影响;同时国际经验证明,不平等程度较高的国家的经济增长率趋于缓慢,而我国的发展经历也在很大程度上显示出这一趋势。

  三、“二元经济”现象及税制成因分析

  经济二元现象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在他的“二元经济论”中提出的,并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重视和进一步发展。刘易斯将发展中国家经济中存在的大量不均衡甚至尖锐对立的现象称为“二元经济”。我国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快速发展,在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的同时,二元经济现象也随之显现出来,这有其形成的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历史等原因。但若探究税收制度方面的原因,则与税收公平原则未能完全体现、税收调控职能不健全有关。

  (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形式上不对等

  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却没有相应地对公民作为纳税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这可能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是直接由义务本位转到社会本位,而其中缺少权利本位阶段有关,造成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形式上不对等。

  另外,在公共财政体制下,税收的性质也有了新的变化。例如关于税收的“新三性”之说,认为在公共财政体制下,税收是一种典型的公共行为,应具有“法律性、相对有偿性、公共性”①。虽然这有待于我们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在法律条文形式上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给予肯定,这对于税制的完善、纳税意识的增强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不突出

  近年来,在我国出现的个人收入及财富不均现象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衡量收入分配不均的基尼系数从1980年的0.16增大到1998年的0.403,我国经济目前正处在刘易斯所描述的二元经济结构状况。在收入差距方面,主要呈现3个方面特征:(1)城镇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扩大。(2)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扩大。(3)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②。造成个人收入方面不平等现象的原因,与我国改革计划经济时期以“高积累、低消费”为特征的单一按劳分配方式,实行以向个人倾斜为特征、以按劳分配为主与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有关。

  在我国居民的个人收入有了明显提高的同时,税收制度调节方面却相对滞后,缺乏相应的调控力度,对个人收入的大体公平和合理梯度没有实现全国调节。目前我国调节收入和财富再分配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税收体系还很不健全,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和资本利得税还未开征。即使从现有的几个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的功能来看,也主要是以筹集财政收入为主③,税收的社会政策职能与经济调控职能发挥不明显。而且在现行税种的设置方面也亟待完善,如个人所得税还是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费用扣除方面未能很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收入差距只是经济发展落后的表面特征,其根源是制度缺陷,即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失灵”。虽然我们对于从“计划至关重要”到“市场至关重要”已获得普遍共识,但对于“制度至关重要”的认识却不是那么普及,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深化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的认识。

  (三)税收优惠与税收受益原则相背离

  税收受益原则是指按照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收益程度的大小来分担税收。我国的现实国情则是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低,而且从所处的国际环境看,由发达国家所主导的国际经济旧秩序仍未打破,国内外客观因素都要求我们在发展中采取适度的速度型发展模式,由此就需要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配合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吸引资金、提高竞争力上对优先发展的地区和企业给予优惠。在改革开放初期,一些过渡性税收优惠措施在保证新老税制平稳过渡、促进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范围的不断扩大,这些阶段性措施的局限性也日益显现出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一些行业性、地区性“分利集团”的形成(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东南沿海地区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宏观税负相对较低,除广东省为11.50%外,其余都低于10%;相反,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宏观税负却相对较高,如宁夏为11.77%,新疆为10.51%,出现了纳税能力与经济实力不相一致、“受益多者少缴税,受益少者多缴税”的现象。可见,税收制度设计上的某些不合理因素是加剧我国地区间二元经济现象的原因之一。若不打破已经出现的地区间利益分配的二元现象,无疑会加大下一步改革的成本,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

  (四)税收负担与企业经济实力不符

  税收作为分配范畴,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主要来源于社会总产品中的M和V部分。由于现行税制不完善及征收管理水平相对落后,造成税收在横向公平上调节不足。特别是在转轨时期,我国国有企业仍处于困境,但其税负仍然十分沉重,与其对全国GDP的贡献率极不相符(见表3、表4)。

  表3、表4数据显示,公有制企业一直承担着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份额,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税收贡献近年来虽有所提高,但仍与其对全国GDP贡献能力极不相符。这虽然与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水平相对落后有关,但现行税制不完善应是主要原因。从表3来看,目前税制并未很好地体现支付能力原则,造成公有制企业税负重、非公有制企业税负轻的二元经济状况,这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势必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

  (五)地方税制不健全造成的“费挤税”现象严重

  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中央与地方在财政收入上讨价还价的局面,但仍然存在事权与财权不统一的问题。地方税制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未作大的调整,基本上沿袭了过去的税收制度;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税收没有独立的税权,各种地方税税目、税基、税率的最后决定权仍属于中央;目前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还十分不完善;再加上过去我国为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采取的“放权让利”政策等诸多因素,造成今天费与税“二分天下”的格局,并且“费挤税”现象日趋严重,已经对我国的财政分配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非税收入扩大对我国税收的影响是难以估量的:(1)侵蚀税基,分散政府可支配财力,影响政府职能的履行,削弱政府宏观调控能力;(2)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特别是经济不发达、税收收入相对少的地区,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支出需要,会加大费的征收,对该地区产生恶性影响。而造成收费恶性膨胀的原因,一是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收费已经成为当地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二是由于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冲突,在中央与地方的数次利益博弈中,地方总是处于不利地位。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虽然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但实际上使得地方手中所拥有的财力再一次缩减,这无疑加剧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二元经济”现象确实存在其制度原因。税收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一个设计科学、合理和有弹性的税收制度,对于消除我国发展中出现的“二元经济”现象,合理地处理各种矛盾,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要参考资料:

  (1)卢仁法《中国税收调控》(中国税务出版社1996年版)。

  (2)郭庆旺《税收与经济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

  (3)邹 薇《经济发展理论中的新古典政治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赵晓雷《中国现阶段收入差距扩大的经济学分析》(载《财经科学》2001年第4期)。

  (5)焦建国《个人所得税政策目标应把收入放在首位》(载《财政与税务》2001年第1期)。

  (6)徐清祥、周小娟《公共财政与税收“新三性”》(载2001年8月10日《经济学消息报》)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生部 山西省阳泉市国家税务局

  ①参见徐清祥、周小娟 《公共财政与税收“新三性”》(载2001年8月10日《经济学消息报》)。

  ②参见赵晓雷《中国现阶段收入差距扩大的经济学分析》(载《财经科学》2001年第4期)。

  ③参见焦建国 《个人所得税政策目标应把收入放在首位》(载《财政与税务》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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