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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复数目标(下)

来源: 现代财经·胡元木 2005-12-17
普通

  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

  我国是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出发来构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这是一种典型的“股东治理结构”模式,基本内容是政府部门拥有经营者的任免权、控制企业的重大决策权、监督经营者的行为权等。

  最近几年,我国在“股东治理结构”模式的基础上,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一系列的渐进式改革,具体表现为政府对企业的放权让利以及放权以后对经营者的监控。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后,在设立公司治理结构时,按照股东治理结构模式制定激励和约束机制,这种愿望是良好的。但是,由于政府远在企业之外行使所有者职能,企业内很难有人代表所有者行使职权,正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难以贯彻,一些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往往受到侵害;加之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难以落实,企业职工的利益也受到侵害。由于企业所有者的实际缺位,企业被内部人控制,享受性消费增多,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

  基于以上原因,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受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要确保出资人到位。”这为解决公有制经济下所有者缺位问题提出了要求。为了落实这一规定,许多企业尝试了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改革,即从“股东治理”结构模式向“共同治理”结构模式转变,在吸收西方公司治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出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其特色体现在:

  一是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引入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公司在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和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能够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在国家控股企业,公司党委代表股东行使董事会职权,负责选拔、定期审核,并在必要的情况下撤换首席执行官,决定管理层报酬,审核连续性计划;在适当的情况下批准公司主要战略、财务及其它目标计划;就公司面临的重大问题,向管理层提出建议;监督控制风险经营、财务报告及合法性的评估程序,并遵守以上程序;提名董事,并保证董事会结构及其惯例能够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

  三是债权人参与企业行为的监控。包括企业对主要债权人应定期提供会计信息,债权人有权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提出质疑。

  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所有者通过法定形式进入企业行使职能,保障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激励和制衡机制,使相互的权利得到保障,行为受到约束。

  四、财务复数目标的建立

  为了适应由“股东治理”向以“共同治理”为基础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转变,需要建立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中心的财务目标群。企业价值亦称企业全部财产的市场价值,所反映的是企业潜在或预期获利能力。企业价值最大化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因素。企业所得的收益越多,实现收益的时间越近,应得的报酬越是确定,则企业的价值越大。企业价值的确定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变动揭示企业价值,非上市公司可通过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反映了所有者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股东的财富越多,企业的市场价值就越大;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有利于克服管理上的片面性和短期行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社会资金流向企业价值最大的企业,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体现了“共同治理”的要求,反映了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消费者、企业职工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基本愿望。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之所以能够反映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基本愿望,是因为企业具有价值才能得以生存,企业价值较大才具有竞争实力,有竞争实力才能维护相关者利益,才能履行一系列契约。

  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能够反映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基本愿望,但不是全部。因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更直接反映了企业所以者和债权人利益,间接反映经营者与债权人利益。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债权人处于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建立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相配套的财务指标,以便协调所有者、经营者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对所有者来讲,他所放弃的利益也就是经营者所得到的利益。在西方,这种被放弃的利益也称为所有者支付给经营者的享受成本。问题的关键是所有者考虑的不是享受成本的多少,而是在增加享受成本的同时是否能更多地增加企业的价值。经营者所考虑的与此相反,是指在提高企业价值的同时,能增加多少享受成本。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应选择让经营者报酬与绩效相联系的方法,并辅之以一定的监督措施。为了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激励,应明确激励对象和标准并建立与激励相适应的财务指标。从理论上讲,激励对象应该是公司的全体人员,这里的全体人员既包括公司日常的决策者,又包括经营者和参与经营的所有员工。目前我国实行的激励方案和采用的业绩考核指标主要是公司当年实现利税的多少,很少考虑高层管理人员的长期业绩,并且多以纵向为主。这种方法虽然简便易行,但容易造成管理者急功近利,忽视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除运用每股利润和资产报酬率等财务指标外,还应引入市场导向指标,包括产品市场占有率、服务满意度等。激励方式也应该改革。目前我国的激励方式多以现金支付为主,很难消除高层管理人员的败德行为和短期化现象。因此,应引入股票选择权、绩效股、股票期权、虚拟股票、后配股等形式。

  所有者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所有者可能未经债权人同意,要求经营者投资于比债权人预计风险更高的项目,这会增加偿债风险,债权人的负债价值也必然会实际降低。若高风险的项目一旦成功,额外的利润就会被所有者独享;但若失败,债权人就会与所有者共同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这对债权人来说,风险和收益是不对称的。其二,所有者未征得现有债权人的同意,而要求经营者发行新债券或举借新债,致使旧债券的价值降低。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应该增加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我国现行企业反映偿债能力状况的指标,采用的财务指标主要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资产负债比率、已获利息倍数、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指标。使用资产负债比率这一指标有助于确定在破产情况下对债权人保护的程度,如果债权人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企业就不能再获得长期借款。已获利息倍数反映企业利息的支付能力,值越大,说明企业有足够的利润可用于利息的支付。反之,说明企业用于支付利息的利润越少,企业财务发生了困难。流动比率可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偿付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速动比率则是衡量企业在某一时间上运用随时可变现资产偿付短期债务的能力的指标。

  建立反映偿付能力状况指标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债权人了解企业财务状况,以便做出限制性借债以及是否收回借款的决策。在考虑企业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平等问题时,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人力资本。企业作为一种团队生产和长期合作的集合,其人力资源相互依赖,任何一方的随意退出或实施机会主义行为都会对对方造成损失。为了保护依赖性资源免于受损,团队成员需要通过缔结长期和约,以确保一个可预期的利益补偿。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应当考虑人力资本应与物力资本一样拥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

  [参考文献]

  [1]陈郁编。所有权、控制权与激励[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3月版

  [2]陈敏。企业责任与投资要求权。国家科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

  [3]哈特著。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美)。费方域译。上海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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