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营改增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2013-09-05 10:47 来源:转自互联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营改增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