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继续免征所得税

2013-05-10 08:42  来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首页
税务网校>财税资讯>  正文

相关资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