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小规模企业,5月份开的销售发票,因业务取消,9月份又收回原发票,未发货也未收款,那么,账务及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答:在税务上开据红字发票,并将原发票联与红票联放一块入账,在申报本月份税款时,按正常开票金额扣减红字发票金额的余额申报纳税。
在会计处理上,按红票金额作相反方向分录即可,即: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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