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发票抵扣存在问题和应注意事项
近期,稽查局在运输发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在接受运输发票抵扣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有的属虚开虚抵,恶意偷税,这是我们严加打击的对象;有的虽然没有主观故意,但客观上存在过错,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规范运输发票抵扣,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注意的方面作如下提示: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由本地个体运输户或个人运输,取得虚开或代开的运输发票。这种情况在我们的检查中占不小份额。我们在检查一企业时发现,为这家企业提供运输劳务的都是企业所在地及周边的无证运输户,而这些运输户提供给企业的运输发票却是各地均有,有的一个人在一段时间内提供了数十户企业的运输发票。进一步对这些运输户作询问,他们所提供的发票均是通过出具5%左右的费用后取得的,这些开票单位他们均未去过,开票方式是通过邮寄开票资料和开票费用后,对方再把发票邮寄过来。开票单位的信息是运输户们相互交流而得来的,并且他们也不断比较开票费用,哪儿低就到哪儿开。在检查中我们还了解到,一些外地的开票单位近来甚至在昆山设有开票点。这些运输户为什么不到本地地税部门去代开票呢,因为在本地开票,总共要交纳10%多的税。对他们来说这差额就是他们的净收入了。而受票企业在接受这类发票过程中,只注重发票的真假,注重发票上是否有“三个章”,对一个本地个人不断提供不同外地企业的运输发票却从不提出疑问。
2、与货运代理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取得其他运输公司的发票。某些企业其运输合同是与货运代理公司签订的,运输劳务是该货代公司自己提供的,货款也是通过银行电汇给该货代公司的,但该货代公司提供的是别的运输发票,而且还不是一家运输公司的发票。检查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地方的货代公司是领不到货物运输发票的,其可以开具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按照规定是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的。一旦受票企业要求取得可以抵扣的运输发票,货代公司便到其他运输公司代开发票。殊不知,接受发票的企业作为接受第三方发票是不得抵扣的。
3、与货物运输公司签订货运合同,接受其他货运公司的发票。企业将运输业务交付某一运输公司,但该运输公司却提供其他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对此,运输公司对受票企业的解释很多,有的称此单业务是让其他运输公司做的,因此由其他运输公司开具发票,对此受票企业必须慎重,这类发票往往就是代开、虚开的。有的干脆称当时因为自己公司变更名称或接受检查,暂时开不出发票,就在一些停车场让人代开的,据他们讲,在上海的一些停车场很容易代开到发票,他们对受票企业保证发票一定是真票,这种情况本身就是违法的。
4、在购货过程中,由供货方代办运输,代垫运费,在供货方转交运输发票时,取得了虚开的运输发票。这种不合法的发票,通过供货方再进一步找到提供发票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其发票的来源与上述情况大相径庭。由于此种情况企业在受票过程中很是被动,因此供货方应该为购货方把好关。
检查中还发现,部分企业除了接受虚开、代开的运输发票外,还接受虚假的运输发票。在检查中发现多家运输单位自己不开具发票,让外地的同一家物流公司开具,经与该物流公司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发票信息比对,未找到存根联信息,这些发票被认定为假票。
二、取得运输发票应注意的方面
作为受票方,企业应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尽量减少由于接受了虚假、虚开、代开运输发票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主要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把好四道关。首先,要求承运人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道路运输证等,查看其经营范围;其次,应该与承运人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并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与合同上的单位名称进行核对,看三者是否一致;再次,在承运人提供发票时,应对票面情况进行审核,该填写的项目是否填写齐全,特别要注意看发票上的承运人是否与合同上的一致;最后,要把好付款关,付款尽量采用银行转账,减少现金支付,并注意对方要求付款的单位是否就是合同签订单位。
2、谨慎接受个人提供的运输发票。按照规定,个人是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如果企业将货物提供给个人运输,那么在接受发票时必须谨慎从事。个人所提供的运输发票一定要有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的代开发票章,发票上的承运人必须是提供运输劳务的人。如果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其代开发票的应该是车籍地的代开票单位,应当核对车籍与代开票单位是否属同一地,要求个人出示完税凭证,核对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应该是提供运输劳务的人。如果是个人承包、承租、等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应该要求其提供出包、出租或所方的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码及承包、承租或合同,其所开具的发票应当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或被方的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
3、认真审核发票票面内容。假票其有相当部分内容与真票在开具上有差别。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
(2)发票上XX税控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均有税控收款机自动生成。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3)为了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人(或抵扣方),在受票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有“+”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检查中发现很多有问题发票收货人、发货人二栏相一致)。
(4)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包括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
(5)有关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款=合计×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