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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来源: 2009-05-06
普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内容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如果是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的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以及其税务登记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使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如需要领购发票,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和检查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必须经税务机关查验方可销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记账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果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发票的印刷、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情况,有权调出发票查验,有权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资料、凭证,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发票有关的情况,并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等。

  对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有疑义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凭证。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要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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