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取得通知单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会受处罚吗?
来源:
2009-05-18
普通
问:对取得的红字发票,已经按照90天的期限作为销项负数分月冲减当月进项税额,没有在取得通知单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税务局会怎么处理?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由于贵公司未按取得通知单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造成税款交纳延期,税务局会收取滞纳金,并给予处罚。
责任编辑:紫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