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是税收要素中理解纳税期限时需要加以区分的三个概念,理解它们对于纳税人能否准确计算应纳税款,能否保证应纳税款的及时足额上缴等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一)概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具有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一个时间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特别是指当天的某个时间点。如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受到预收货款的日期是2008年9月20日,发出货物的日期是2008年10月2日,则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2008年10月2日,而不是2008年9月20日。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按年纳税、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之分,一般为一个时间段。《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当然这里的1日是指24小时这一时间段,而不是当日的某个时间点。
纳税申报时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满后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时间段。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其纳税申报时间是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如增值税纳税期限是2008年11月,则其纳税申报时间是2008年12月1日至10日。
(二)三者的关系
纳税人要保证及时足额纳税,除了掌握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外,还要理清三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根据《税法》确定不同税种的纳税期限,按年纳税、按期纳税还是按次纳税;其次确定每一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属于该纳税期限;最后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该纳税期限的业务计算应纳税款,在纳税期满后的纳税申报时间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如以增值税为例,某商业企业2008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8月5日,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20辆,不含税单价13000元;
2.8月8日,采用赊销方式销售60辆,合同约定8月27日收款;
3.8月16日,购进100辆摩托车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注明单价9000元,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于8月3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4.8月25日,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30辆,货款已经收到;
5.8月27日,收8月8日的60辆摩托车货款,发出25日的10辆,其余9月5日发货;
首先,确定纳税期限为2008年8月这一个时间段;
其次,确定每一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20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销售额的当天,即8月5日;
赊销方式销售60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即8月27日;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即应于8月纳税的是8月25日发出的10辆,应于9月纳税的是9月5日发出的20辆;
从以上可以看出对8月销售的110辆摩托车只有90辆需要在8月纳税,而剩余的20辆应该在9月纳税;
最后,计算税款:应纳增值税=(20+60+10)×13000×17%-100×9000×17%=198900-153000=45900(元)
纳税人应该于2008年9月1日至10日之间的时间内完成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45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