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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参加汇算清缴?

来源: 2009-07-22
普通

  【问题】

  依照国税发[2009]6号文,非居民企业均需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我公司是外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与境外关联企业有如下业务发生,请问该“境外关联企业”是否需要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1.境外关联企业在境内有房产,我公司租用其房产作为办公用地。每个季度,境外关联根据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时间、金额向我公司发送付款通知书,我司据此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租金。其相关的所得税代扣缴义务由该境外关联企业在境内房产所在地的一个联络办事处履行。除此之外,该境外关联企业并无实际参与房产的物业管理事务。——请问该境外关联企业是否需要在境内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是可以参照国税发[2009]3号文进行源泉扣缴就可以了?

  2.我公司与一境外关联企业签有特许权使用协议,我公司据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由于该境外关联企业所在地与我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所以该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应所得税可免于征收。请问给境外关联企业是否需要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3.境外关联企业派遣其员工来我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我司不支付该人员任何薪酬),我公司支付该境外关联企业服务费。该人员在境内居留时间很短,不构成常设机构。(由于该境外关联企业所在地与我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所以此服务费收入免于征收所得税)。请问该境外关联企业是否需要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文的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一个情况:如果该境外企业的房产所有权是在其境内一个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名下的,该分支机构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如果产权不在其一个联络办事处名下,该办事处只是履行代为支付款项和扣缴税款义务的,就房屋出租而言,该境外企业属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所得,不需要参加年度汇算。

  第二种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在境内没有机构,当然不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

  第三种情况,既然不构成常设机构,就视同在境内没有机构,同时既然是免所得税的,那就不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了。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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