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款未缴收入不能先分成
由于某矿产品开采企业将全部收入分成后报税,日前江西省赣县国家税务局对该企业定性为少记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进行了补税处理。
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按规定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08年1月~6月税负异常,低于其上年同期数据,也低于同行业税负水平,同时经过比对其耗用炸药、电量等情况,与上年数据没有太大的差别,而产品销售单价却出现了较大幅度下降。税务部门同时了解到,当前该矿产品价格正处于上涨形势下,不应出现降价情况。于是,税收管理员按规定对该企业财务人员李某进行了约谈。
税务部门经深入检查了解到,原来,自今年起,企业为激发一线采矿人员生产积极性,将井下采矿生产统一发包给了张某,在利益分配上采取了矿产品销售分成形式,即张某开采的矿产品全部由企业统一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归张某、60%归企业,由此该企业则按60%收入入账,但考虑到投入产出数量不符,所以又按全部销售数量作入账数量,这样就造成账面销售单价下降情形。该企业认为,因为这40%部分已支付给了张某,企业并未得到,不应承担缴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文件第1条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虽然该企业将井下采矿生产发包给张某,但因企业掌握矿产品开采经营许可权,统一销售矿产品,张某并没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此种承包行为应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所以,企业应就其销售矿产品全部销售收入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经检查人员查实,该企业今年1月~6月按照上述形式,共少计销售收入96.13万元,少计销项税额12.5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12.5万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补缴12.5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并处6.2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