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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个税手续费 究竟缴不缴税

来源: 2007-01-19
普通

  近日,南京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04年从税务局取得了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12600元,2005年取得了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22500元,均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在年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未进行纳税调增。对此,会计人员的解释是手续费返还不需要交税。检查人员当场指出其错误,并根据相关规定补征了2004年度所得税4158元,2005年度所得税7425元,加收了相应的滞纳金,同时处以补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计入收入核算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其他收入是指除所列各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具体包括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等其他收入。因此,对于因代扣个人所得税取得税务局返还的手续费也应计入收入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代扣手续费的用途,《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办税人员从公司取得的代扣手续费,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此提醒纳税人,在取得各项所得时认真区分应税和免税项目,正确申报各项税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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