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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比表

来源: 2006-03-24
普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个子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调整部分税目税率。现行11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消费税是国际上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自1994年开始征收。10多年来,消费税在有效组织财政收入和正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方面也存在着与当前经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对于进一步增强消费税调节功能,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计税单位  调整前税率税额  调整后税率税额   
一、烟1.卷烟(1) 每标准条调拨价50以上的卷烟(2) 每标准条调拨价50元以下的卷烟2.雪茄烟3.烟丝  标准箱标准箱  45%150/标准箱30%150/标准箱25%30%    未作调整 
二、酒及酒精1.粮食白酒2.薯类白酒3.黄酒4.啤酒(1) 价格在3000以上的啤酒(2) 价格在3000元以下的啤酒5.其他酒6.酒精    25%0.5/15%0.5/24025022010%5%  20%0.5/20%0.5/  未作调整未作调整未作调整未作调整 
三、成品油1.汽油(1) 含铅汽油(2) 无铅汽油2.柴油3.航空煤油4.石脑油5.溶剂油6.润滑油7.其他燃料油    0.280.200.10   0.100.200.200.200.10  新设税目未作调整未作调整未作调整新增新增新增新增新增 
四、小汽车1.小轿车(1)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2.2以上的(2) 气缸容量在1.02.2升的(3) 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下的2.越野车四轮驱动(1) 气缸容量在2.4以上的(2) 气缸容量在2.4升以下的3.小客车面包车(1) 气缸容量在2.0以上的(2) 气缸容量2.0升以下的    8%5%3%5%3%5%3%  1.乘用车:(1) 小于1.53%(2) 1.5升至2.05%(3) 2.0升至2.59%(4) 2.5升至3.012%(5) 3.0升至4.015%(6) 4.0升以上:20%2、中轻型商用客车:5%  调整后将“小轿车”、“越野车”子目合并为“乘用车”子目,将税率分为六档;将“小客车”子目改为“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对混合动力汽车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 
五、摩托车    10%  1.250毫升以下3%2250毫升以上:10%  调整后以250毫升的排气量作为划分税率档次的排放标准。 
六、汽车轮胎    10%,子午轮胎免税  3%,子午轮胎免税   
七、化妆品    30%    适当调整征税范围 
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金银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减按5%的税率纳税    未作调整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新增 
十、高档手表      20%  新增,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员(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一、游艇      10%  新增 
十二、鞭炮、焰火    15%    未作调整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新增 
十四、实木地板      5%  新增 
十五、护肤护发品    8%    停止并取消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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