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税制
来源:
2004-02-24
普通
中国澳门实行的税收制度。澳门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避税港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实施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等特点。澳门现有14个税种,其中直接税8种,即专利税、纯利税、营业税、业钞税、物业转移税、职业税、赠与税、遗产税;间接税6种,即印花税、消费税、旅游税、彩池税、旅客离境人头税。直接税是澳门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专利税和彩池税的税率由政府与经营专利事业的团体及公司直接进行磋商,以“合约”形式确定,而无需经过立法机关批准,这是澳门税制的一大特色。娱乐业、旅游业是澳门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主要对幸运博彩专利征收的专利税一直是澳门最主要的税种。来自娱乐业、旅游业的税收收入占澳门全部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与“避税港”国家或地区的税制相似,澳门也只行使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只对来源于澳门地区的所得或位于澳门的财产征税。纳税人在澳门地区承担的税负也处于较低的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国政府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特区政府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减和其他税收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