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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资格证书领取通知

普通 来源:深圳市考试院 2010-11-03

  2010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定于2010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放时间:2010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期间周六、日不发放)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发放地点: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中级),12号窗(初级)。

  发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文件相关要求,深圳市考试院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成绩作废,证书收回。

  本年度合格考生需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报考条件见附件1),凭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到以上指定窗口领取证书以及报名发证登记表(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注:以下14人因故未能下发证书

姓名
级别
原因
车建红
中级
补交材料,证书制作中
周祥
中级
补交材料,证书制作中
段晓杰
中级
补交材料,证书制作中
黎青霞
中级
缺材料
孙海燕
初级
补交材料,证书制作中
魏晓芳
初级
补交材料,证书制作中
张璇
中级
补交材料,证书制作中
郑祝兰
初级
缺材料
龚英姿
初级
证书损坏,需重新制证
陈凤华
初级
证书损坏,需重新制证
叶远芳
初级
证书损坏,需重新制证
王彩华
初级
证书损坏,需重新制证
陈娟
初级
证书损坏,需重新制证
黄海燕
初级
证书损坏,需重新制证

  黎青霞,需补交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便制作证书;

  郑祝兰,需补交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便制作证书。

  深圳市考试院
二○一○年十月二八日

  附件1:

  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深圳市财政局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报考初级资格者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的学历。

  (三)报考中级资格者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财政部为限制会计工作年限不足人员报名考试,规定1985年8月31日后出生的考生不能通过网络报名中级考试,如需报名请携带有关证件到报名点现场审查报名。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资格考试。

  以上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专业工龄和资格年限,计算到2009年12月底。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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