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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相关知识》预习:公司的设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22
普通

第四部分
第六章 公司法

  知识点二、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条件

  1.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 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公司设立方式与设立程序

  1.设立方式

  (1)有限公司只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2)股份公司存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指由股东认缴或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注册资本而设立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应当一次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或股本总额,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及认股人必须 一次缴清出资,不能分期缴付出资。

  2.设立程序

  1.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事先经过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 子公司 和分公司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 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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