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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相关知识》预习: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17
普通

第四部分
第四章 财政法、预算法

  知识点四、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

  (一)方式: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审批:

  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2.转让使得国有产权不具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重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产让,应当报 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三)程序

  1.内部审议。

  (1)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国有独资企业: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职工安置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暂停,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才继续。

  3.披露转让信息。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4.提出受让条件,审查受让方条件。

  5.确定转让方式。

  (1)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

  (2)两个以上受让方时——拍卖或者招标方式

  6.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7.转让价款支付与转让收益处置。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l年。

  8.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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