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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对未实现利润修订建议征求意见

普通 来源:Deloitte 2012-12-28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已发布了征求意见稿ED/2012/6《投资者及其联营/合营企业之间的资产出售或投入(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建议修订)》。该征求意见稿建议澄清应在何时全额确认投资者及其联营之间交易的未实现损益:要求涉及企业的交易予以全额确认,但在资产出售的情况下要求予以部分抵销。

  该征求意见稿建议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 28(2011))作出修订,但未建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IAS 27)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中的投资》(IAS 28)作出修订,因为这两项公告将于2013年1月1日被取代(即,在征求意见稿所建议的修订至终定稿之前)。

  此类有限范围的建议修订所涉及的事项至初是源自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收到的一项请求,要求对《解释公告第13号——共同控制主体:合营者的非货币性投入》(SIC 13)和IAS 28(2011)(SIC-13的规定已纳入IAS 28(2011)中)中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含义作出澄清。

  随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对该事项的考虑扩展至SIC-13的规定(要求在向合营企业投入资产时抵销未实现利润)和IFRS 10/IAS 27(2008)的规定(要求在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时全额确认利得/损失)之间存在的明显冲突。

  在制定建议修订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和IASB着重关注在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 3)的规定时所考虑的概念基础,该概念基础将取得或丧失控制权视为导致重新计量和确认利得/损失的重大经济事项。

  因为此类规定是在交易涉及企业的情况下制定的,所以,征求意见稿中建议的修订指出,仅当资产的出售或投入构成一项业务时,才应全额确认投资者及其联营之间交易的利得或损失。

  无论发生企业转让的交易采取何种法律形式(如,通过出售一组资产和负债、通过出售和购买对子公司的投资、或通过其他方式),有关全额确认涉及企业的交易的利得/损失的规定均适用。IFRS 10中有关“连锁交易”的现行指引亦将明确扩展至此类交易。

  建议修订所附的结论基础指出,已考虑了是否投资者及其联营之间的所有出售和投入均会导致对利得和损失予以全额确认(作为“从概念角度而言至有力的替代方法”)。

  但是,因为上述全额确认建议的前提涉及是否存在企业,以及IASB在企业合并项目中所作的考虑,所以,该建议被认为对狭窄范围的修订来说显得过于宽泛,因其涉及多个跨领域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包含权益法的概念基础(即,其被视为“单行合并”还是“计量基础”)。

  因此,该征求意见稿将保留并澄清有关不构成企业的资产出售或投入的利得应予部分确认的现行规定。

  考虑到相关交易的分散性和非重复性及相关成本效益方面的原因,有关修订一旦如期定稿,仅要求在未来适用基础上予以应用。

  ED/2012/6的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13年4月23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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