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从业 > 复习指导 > 备考经验

2011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第二章第六节考点(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0-21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概念

  解散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解散时,应进行必要的清算。

  (二)解散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予以解散。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三)解散的清算

  1.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组的规范运作

  (1)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算组制订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清偿顺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义务和责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①在清算期间。即使公司存续,也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②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③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④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破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6)制作、确认清算报告和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对公司而言,清算意味着一个法人实体的消亡。

[上一页]

相关链接:2011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第二章考点汇总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热销好课

机考模拟系统

机考模拟系统

全真模拟+精选试题+配套答疑

了解详情480元/2科

关注公众号

正保金融大讲堂

截图保存到相册

微信识别二维码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