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从业 > 复习指导 > 备考经验

2011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第二章第三节考点(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0-21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一)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聘任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经理的任职资格与董事相同,《公司法》关于不适于担任董事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二)经理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主要负责日常的经营与管理。

  此外,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如果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任免机制和任期

  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规定同样适用于监事。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且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任期每届3年,连选可以连任。

  例2-12(2010年3月单选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

  A.3,1/3 B.3,l/2 C.5,1/3 D.5,1/2

  「参考答案」A

  (二)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1.监事的职权:

  (1)出席监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2)报酬请求权;

  (3)签字权;

  (4)列席董事会的权力,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5)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权。

  2.监事的义务和职责:

  (1)遵守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

  (2)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擅自传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内容;

  (3)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4)监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监事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忠实履行监事职责。

  (三)监事会主席、会议运作和议事规则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设副主席。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监事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中的,该监事免除责任。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链接:2011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第二章考点汇总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热销好课

机考模拟系统

机考模拟系统

全真模拟+精选试题+配套答疑

了解详情480元/2科

关注公众号

正保金融大讲堂

截图保存到相册

微信识别二维码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