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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房地产》房地产的征收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09-09
普通

  中级经济师房地产征收概述

  1.房地产征收的概念

  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房地产的行为

  本质是所有权由集体、单位和个人变为国家所有(必须是所有权发生变化,变为国家所有)

  征收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部门,属于政府行使行政权

  2.房地产征收的类型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土地(城市的土地已经是国家所有,所以不存在征收问题)

  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不归国家,所以存在征收问题)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城市房屋拆迁)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其他不动产征收

  3.房地产征收的限制条件(三条件)

  征收只能是以发展公共利益,提升公共福祉为目的,绝对禁止以商业用途为目的的征收

  征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政府以征收的执行人身份出现,以被征收房地产的客观市场价值对被征收人损失予以公正补偿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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