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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复习指导:劳动争议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09-27
普通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级经济师考试劳动争议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其特征有两点:

  1.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主体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的内容限于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法律规范。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其他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

  1、当事人。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当事人。

  2、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1.发生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有权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

  7.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作出说明。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有权后悔。

  9.对仲裁终局不服,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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