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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济师《中级建筑》考点复习:赔偿处理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09-15
普通

  赔偿处理

  (一)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赔偿方式

  1.支付赔款

  根据保险财产受损的情况,核定准确的损失金额,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

  2.修复

  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并可以修复的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费用对保险财产进行修复。这种修复工作可以由被保险人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第三者。

  3.重置

  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已经达到全部损失或者修复的费用将超过保险财产的原有价值(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费用对保险财产进行重置。

  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在保险人

  (二)赔偿标准

  1.部分损失的赔偿标准

  应采取修复,修复中的残值从赔款中扣除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赔偿标准

  按照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赔偿

  3.任何成对或成套设备的赔偿标准

  不超过其在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可以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减少与恢复

  损失发生后,保险人出具批单减少保险金额与责任限额

  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要恢复原保险金额,则保险费率要增加,从损失发生之日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

  (四)第三者责任损失的赔偿

  1.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索赔方作出任何表态

  2.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为保险人利益自付费用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案件

  (五)免赔额的扣除

  1.分别对不同的项目扣除适用免赔额

  2.若多个项目因同一事故发生损失,只扣除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3.若免赔额和免赔率同时适用,应以较高者为准

  4.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金额,应从损失金额中扣除免赔额

  5.被保险人是多个关系组成,免赔额应在被保险人之间分摊;如多张保单承保同一标的,免赔额要按保险单规定进行分摊。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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