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中级经济师 > 备考指导 > 复习资料

201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税收保全

来源: 人事考试教育网 2011-10-13
普通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中级经济师辅导税收保全措施(掌握)

  (1)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对该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围: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例1.单选题」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不在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的物品是( )

  A.高档消费品

  B.金银首饰

  C.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

  D.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

  [答案]C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第一,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第二,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强制执行的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例1.单选题」(2006年)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是( )。

  A.纳税期满前

  B.纳税期满后

  C.申报期满前

  D.申报期满后

  [答案]A

  「例2.多选题」(2004年)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 )。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

  C.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D.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E.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所有存款。

  [答案]AC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戈薇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中级经济师-高效实验班

测评综合 高效备考

5200人已学免费试听
加入通关小分队
正保会计网校经济师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码找组织

公众号

jingjishi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