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级会计师须系统掌握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财会理论动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订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解决财会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财会科研能力,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培养财会专业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财务会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资历、学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省、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的编写(制定)工作,审核过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编写(制定)设区市级以上(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并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或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二、获得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被省财政厅授予先进财务会计优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者或申报者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被省政府、财政部、省财政厅授予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设区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的学术专著、译著或编著(如系合著、合编,本人应为主编、副主编或撰写5万字以上)1部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工作报告或调查报告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并获得全国本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二等奖以上,或获全省本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一等奖。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工作报告或调查报告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工作报告或调查报告1篇以上并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三等以上奖项(须有宣读证书)。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中型企业、股份制企业内部现代化管理制度的主要设计者、组织者(前三名);或全省行业性、设区市的地区性会计制度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或全省范围内先进财会管理经验推广工作的组织者(前三名);
(二)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省政府表彰的财会先进工作者;或全国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的组织者(前四名);或全省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的组织者(前三名);
(三)主持一个大、中型企业或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在搞好单位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近3年来连续使单位盈利或促进企业扭亏,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认可;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近3年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认可。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在国际会计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二)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独立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论文获得全国本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二等奖以上,或获全省本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一等奖1项;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
(五)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公开出版本人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
(六)主编财务、会计专业的校内教材,并在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连续使用三届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