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称办2012年工作安排,现将我省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要求
2012年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凡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条件且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人员均可申报。
(一)具有会计中级资格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连续担任财务负责人2年以上。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审计师(统计师、财政税务专业经济师)等会计相关资格转升或转评高级会计师应具备的条件:
1.目前在会计岗位上,并取得审计师、统计师、财政税务专业经济师等资格5年(含5年)以上的申报人员,其从事审计、统计等会计相关工作的年限可以连续作为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正常申报高级会计师。
2.取得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高级资格3年(含3年)以上,目前在会计或会计管理岗位上,有会计工作业绩和成果,可以按照条件申请转评高级会计师。
二、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有关继续教育、专业理论知识、专业年限计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著作论文、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其他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照《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截止时间均为2011年12月31日。
外语不作要求。
三、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及时间
(一)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规定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对申报人提供的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中级资格证书、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等进行审核,核实后填列《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
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其评审资格延迟3年以上。
(二)报送时间
1.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在宁其他单位(中央及部属单位须持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于5月20日前,将已经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所属申报人申报材料送至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址:南京市西康路47号402室)。电话:025—83398633。
2.各市财政局应于5月20日前,将已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各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后填制的《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以及通知附件所要求的资料报送我厅会计处。联系人:周婧,电话:025—83633206。
逾期不再受理。
四、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每人收取评审费400元。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和《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请登录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在“会计管理”栏目下“会计职称管理”中查询,需填报的相关表格在“会计管理”栏目下“会计办事指南与下载”中下载。
江苏省财政厅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各市财政部门须报送的材料
(一)《委托评审函》及附件。包括:
1.本年度《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财政、职称管理部门盖章)。
2.本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
(二)本年度《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和《表决表》 (各30份)。
二、省有关单位应报送《委托评审函》和本年度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
三、申报人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不需要装订的资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使用16开纸)。
2.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证件相片1张(背面写上单位、姓名)。
3.《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每页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名并盖章(一式30份,使用A3纸)。
4.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包括审计师、统计师和财税专业经济师,下同)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的原件。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不少于2000字)1篇以上、或出版专著或译著(主要编著者,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不包括任何单位出版发行的论文集和期刊增刊、专辑等所登文章。
(二)需要装订的资料及顺序(统一使用A4纸):
1.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有效的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4.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5.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6.近三年的年度工作考核材料。
7.继续教育记录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8.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或省职称办认可的其他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
9.申报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收支情况和组织架构等,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有主管单位的还需主管单位认证或证明。
10.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由申报人签名,所在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11.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以来的获奖情况,以及反映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及证明、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及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签字并盖章。
(三)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1.所有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评审会议召开的前一年底。
2.申报人提供的复印件须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名,注明核实的日期。申报人提供的反映其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材料在本行业、本系统或县(含县)以上范围推广应用的,该证明材料还须有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如财政、国资、证券等部门)核实盖章,并由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报人应将需要装订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编写“送评材料目录”,编写页码,连同不需装订的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
4.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日期。所有申报材料须按上述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
5.各市财政部门和省有关单位受理申报材料时,应对申报人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实人签名并加盖印章,受理后退回相关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