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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1年度高会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普通 来源:山东财政厅 2011-10-29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63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1〕296号)要求,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一)申报范围:从事财务会计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中,取得2009、2010、2011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2011年度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并符合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的人员。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不再推荐申报。

  (二)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二、呈报评审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需提供的评审材料类别、数量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1份(A4纸型,原件)。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简表》一式3份(A4纸型,原件)。

  3、《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务资格情况一览表》一式10份(A3纸型打印,其中原件3份,其余可为复印件)。

  4、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如学历证书丢失,须提交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5、会计师或相关系列(指审计、经济、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岗、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证书原件。

  6、有效外语考试合格证或成绩单(原件)、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有效证明(原件)。

  7、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务资格情况一览表》中“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及受奖情况”(以下简称“成果及受奖”)栏填报数量不超过3件:“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以下简称“论文、著作、作品”)栏填报数量不超过3件。

  8、负责或执笔拟定、修订的本单位、本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或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务预算、会计岗位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财务分析报告或企业的专题调查报告、设区的市以上批准的财务、会计方面的科研课题等。以上工作业绩与成果,申报者均应提供相关的、有足够证明力的原始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

  9、《“六公开”监督卡》1份;

  10、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规定的破格申报条件的,申报时,须由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报告1份,并由呈报部门核准并签署意见,加盖印鉴后上报1份(因获奖、成果破格的,奖项和成果应为财会方面的)。

  11、改系列评审的(指同级别的),须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 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复印件)1份,并报送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的证明材料;

  12、需委托评审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

  (二)认真做好材料申报工作

  1、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需各单位(部门)审查盖章的不得缺章。

  2、申报材料整理的具体要求:

  (1)将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依次重叠订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封面的背面。

  (2)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简表》、《“六公开”监督卡》、破格推荐报告、《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夹放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的封面和首页之间。

  (3)将学历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单独集中放在一个中信封内,以方便查阅。

  (4)所有申报材料须按要求装入统一印制的材料袋内,实际材料件数与材料目录必须相符。

  3、《2011年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上报材料情况统计表》和《2011年度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由呈报单位填写,加盖公章,并用EXCEL制表报数据盘。

  4、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实无异议的,在申报材料的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印鉴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由呈报部门按规定时间报送到高评委办事机构。评审材料的报送时间为11月2日至11月13日(节假日不休)。

  三、填表说明

  (一)专业技术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二)申报表格中的项目不能漏填,无需填写或没有的填“无”,不能空置。

  (三)“单位意见”、“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呈报部门意见”签字盖章后,必须同时签署具体意见,不能空置。

  (四)申报材料中的“单位”、“呈报单位”、“毕业院校”一律使用法定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别称:“现专业技术职称”须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的专业名称填写,如“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等规范名称,不得填写“中级”、“会计师中级”、“中级会计师”等不规范名称:“现所从事专业” 填写“会计”、“财务管理”等简洁规范名称。

  (五)“学历”应填报国家承认的与申报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学历(取得后学历须继续从事财会工作满3年),其他学历仅作参考。获得国民教育学历的,分别填写为“研究生、大学、大专”;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填写“大学普通班”;党校学历填写“中央(省、市委)党校研究生、大学、大专”,如“中央党校大学”、“省委党校大学”等;1993—1997年入学并取得“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验印的学业证书,填写“省业余大学、大专”;持有国(境)外学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海外留学人员应同时提供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六)“毕业院校及专业” 采取院校/专业的填法,例:山东大学/会计学。

  (七)“聘任时间及年限”中“聘任时间”填写第一次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限”则填写聘任累计年限,年限计算到2011年12月底。采取时间/年限的填法,例:2006年10月连续聘任至今,累计聘任5年,填2006.10/5;中间有间断,累计聘任3年,填2006.10/3.

  (八)“外语考试成绩”填写语种、类型、级别和分数,例:英语综合B级80分、日语B级80分。

  (九)“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栏应按实际考核确定的等次填写。

  (十)“成果及受奖”栏的填写:

  1、要填写受聘现职以来的成果和奖项;

  2、同一成果的不同奖项只填写最高奖项;

  3、“时间”填写证书落款时间,×年×月;

  4、“位次”填写:成果、受奖等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独立”;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为第2位的,填2/3(申报表格中的“位次”栏均依此法填写)。

  (十一)“论文、著作、作品”栏的填写:

  1、要填写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论文、著作、作品;

  2、要填写发表在省级以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报刊(不含增刊、专刊)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论文;或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学会主编的论文集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论文;或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正式出版的财务会计类书籍;

  3、“时间”填写报刊或著作的出版时间:×年×月;

  4、“题目”的填写,先注明“论文”、“著作”,然后写作品名称、页数。如“论文:《信息技术条件下的会计实时控制》P35”;

  5、“报刊或出版社”填写报刊或出版社的法定全称。

  (十二)“成果及受奖”和“论文、著作、作品”栏,要有选择性地提供取得会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最能反映本人会计业务能力和会计学术水平的代表作。要按代表水平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的顺序填写,并在报刊封面上依此顺序编号排列。一项内容不得在以上两栏中重复填写。书籍、论文等出版或发表截止时间为呈报材料的截止时间,超期的不予认可,不予受理。

  四、严肃评审工作纪律

  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证件及证明,不得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不得有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否则取消评审资格,五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对呈报部门把关不严材料失真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其他事项

  (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简表》均属个人档案材料,须使用统一规范的印刷表格,不得使用单页自行装订的打印表格。材料袋及评审表等有关材料,由各呈报单位从山东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统一领取。

  (二)高级会计师评审收费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35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评审通过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颁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编号,各市、各部门(单位)统一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

  (四)山东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联系地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山东省财政厅0214房间;联系电话:0531-82669991;邮政编码:250002;山东会计信息网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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