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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11年正高级会计师合格标准及评审通知

普通 来源:内蒙古财政厅 2011-10-28

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2011年度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我区高级会计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了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正高级会计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成绩有效期截止到2011年年底。

  二、评审工作安排及要求

  参加自治区2011年度正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9〕117号)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201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评审材料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行)办法》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2011年度全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有关事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1〕223号)中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以及材料申报的程序进行报送。

  (一)评审材料上报时间

  自治区直属单位的评审材料由主管部门派专人于11月1-10日内统一上报自治区会计专业正高考评办。盟市的评审材料于1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评审时间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根据评审材料的上报情况,组织评审专家将择机于年底以前召开评审会议。

  (三)工作要求

  实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制度,是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方法的重大举措,是探索科学、客观、公正、公平评价的一种有效途径,对加快我区会计专业高级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各级人事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严格把关,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材料审查等各个环节工作,保证我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圆满完成。

  自治区会计专业正高考评办联系电话:0471-4192062,联系人:李晓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0471-6268105,联系人:冯玉林。

  三、收费标准

  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正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内发改费字〔2009〕1930号),每人收取320元评审费。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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