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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011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普通 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06-29

关于做好2011年职称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1〕22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

  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1〕36号),现就2011年度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格条件

  1、2011年度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仍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赣人发〔2005〕10号)等有关文件执行,鼓励各级评委会和自主评审单位实行高于通用条件的评审标准。

  2、全面修订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新修订的全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将从2012年起执行,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二、关于资历业绩起终算时间

  1、2011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学历、学位、业绩(含论文论著)、年龄终算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其工作年限、资格、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时间均按满周年计算。

  2、从2012年起,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资历和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终算时间为申报评审前一年的12月31日。

  三、关于评审通过率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坚持好中选优原则,实行比例控制,从严控制通过率。根据行业特点和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状况,确定各系列各专业评审通过率。2011年评审通过率原则上在2010年的基础上下降5-10%。各级评委会在核定的通过率范围内进行评审。

  2、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自主评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规定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开展评审工作,评审通过人数原则上不得突破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

  四、关于评审政策

  1、建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诚信制度。从2011年起,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出具《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并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2、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2011年将提高职称外语考试省内合格标准,从2012年起,不再设职称外语考试省内合格标准,统一使用国家合格标准。

  3、2011年在南昌、九江、上饶等设区市试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从2011年起,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有效期调整为一年,仅限当年使用有效。从2012年起,农业系列、林业工程、建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考评结合,农业系列、建筑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以考代评。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由考试机构发放,实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评审结果审批部门验印发放。

  五、关于评审时间

  1、2011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从9月份开始至11月底结束,12月底前完成报批工作;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审批工作须在12月底前完成。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2、省职称办受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受理地点另行通知。其中,受理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材料,分别待《高级统计实务》、《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另行通知。

  六、关于评审要求

  1、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1〕37号),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核、评审、审批等各环节工作,规范职称评审操作。

  2、各级评委会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章程》开展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提高评审结果公信力。要在核定的通过比例范围进行评审,坚持好中选优原则,实行比例控制,从严控制通过率,提高评审质量。鼓励评委会创新职称评价手段,引入论文答辩、面试、测评、成果展示、量化等评价辅助手段,以提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质量。

  3、重新授权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和批准自主评审的单位,要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权限、评审范围和评审专业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4、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评审过程加强监督管理。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开评前7天向省职称办报批评审方案,开评前2天到省职称办抽取执行评委,评审后7天内向省职称办报批评审结果。

  5、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评委会评委库建设管理。要坚持专业化组建、同行评议和业内认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评委会评委库的成员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强和充实评委库。要注重推荐学术造诣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特别是要将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各级评委会评委库,并逐步吸收一些外地、外部门的同行专家进入评委库,充分发挥同行专家在评价工作中的作用。

  七、关于职称考试

  1、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0号)要求,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管理,确保2011年全省职称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认真做好参加职称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

  2、严肃职称考试工作纪律。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加大对职称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职称考试的公正、公平。

  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加强我省人才队伍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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