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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 来源:陕西省人事厅职称处 2009-11-03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确保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

  二、组织

  第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高评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高级资格条件的组织。

  第四条 高评会在本部门职改领导小组领导和省人事厅(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原则上各系列都要建立高评会。我省不具备组建高评会的专业,可委托国家部委代评。

  第六条 建立评委库的系列,高评会由省人事厅(省职改办)商有关单位或部门职改领导小组,从该系列基础库中,按评审工作和专业需要,抽调若干人员作为执行评委,组成应届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没有建立评委库的系列,继续按评委会的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入库评委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七条 高评会评委人数为单数,专业部门组建的高评会评委不得少于11人,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会评委不得少于15人。其中中青年专家应占三分之一,高评会内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八条 高评会专业组成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委必须有正高级职称。

  第九条 行政领导和长期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担任高评会委员,确因工作需要,须担任高评会委员时,一般不超过2人。

  三、评委

  第十条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本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2、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宽,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3、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参加过市地或省部级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

  4、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定纪律,热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和权力是:

  1、按照高评会分工安排,尽快熟悉被评人的政治、业务等情况,了解各方面意见;

  2、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公正、准确的原则,认真进行评审人员专业答辩,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获奖)等综合评估,评议被评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

  3、评审结论应实事求是地填写,力求全面准确,杜绝凭个人感情办事和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4、严守秘密,不准向外泄露高评会有关评审情况。

  四、工作原则

  第十三条 在高评会召开前三日内通知参会评委,不得提前告知。

  第十四条 高评会、专业组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专业技术人员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不得提高档次或转换专业评审。不符合申报程序、没有公示和不符合评审规定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省内各部门委托评审,由单位上报,省级各主管部门或地市职改办负责委托,中央驻陕单位或兄弟省市委托我省代评,由省职改办统一协调安排有关评委会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委托评审的,评审无效。

  第十六条 高评会召开时,评委出席人数应不少于该评委会评委人数三分之二;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评审结果有效。

  因故未参加高评会的评委不得事先投票或请其他评委代为投票,事后也不得补票。

  在评审高评委的亲属时,该评委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七条 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应届执行评委的职责即行终止,评审结果,由组评部门按有关规定整理上报省人事厅(职改办)。

  五、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要追查责任,情节严重者,由省职改办撤销其评委资格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不能正确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以及组织不严、评审质量无法保证的高评会、专业组,省人事厅(职改办)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等方式予以处罚。

  六、费用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评定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收费,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并在申请评定的同时交纳。

  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批文(陕价费调发[2001]67号)规定,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定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职改办)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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