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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普通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09-10-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充分调动广大财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结合会计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专职或主要从事财会工作并已取得黑龙江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晋升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五条 凡申报晋升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各年度考核结果要求达到合格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三、通过全国会计师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

      第七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熟悉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熟悉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掌握会计学和财务管理专业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三、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知识、新理论解决会计或财务活动中的关键问题。

      四、掌握国家财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五、了解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的理论知识。

      第九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财会分析和研究工作能力,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提出了有科学价值的政策建议。

      二、具有科学的财务决策能力,胜任较高层次的财务管理工作,解决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三、具有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胜任本专业工作和本专业与相关专业配套和协调的财务与技术管理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和市场分析能力,为企业发展进行过成功的经济分析和策划。

      五、参与制定过企业单位经济或对外贸易发展计划、工作条例、规范的编制、撰写工作。

      六、组织指导财会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业绩与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本行业或本部门撰写五篇以上财务(市场、成本、营销、预算、决算)分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有关决策部门采纳。

      (二)主持制定本行业或本部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五项以上,明显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三)主持(或主要参加)三项以上地市级重要财会问题的调研工作,形成调研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

      (四)主持(或主要参加)二项以上省部级财务会计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条例、制度和办法等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主持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财会工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六)主持审验过大中型企业的全面财务工作,并作出有深度和价值的分析与评价,其成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七)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相当的等级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一项以上,或地市级科技成果奖(含相当的等级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二项以上。

      (八)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二、著作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作者(前三名)公开出版一本会计专著或译著。

      (二)公开出版发行会计专业教材一部以上(担任前三名主编或副主编,编写工作量3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本专业论文。

      (三)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三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是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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