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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申报高级会计师程序

普通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2009-10-28

  一、申报

  具备申报高级会计师条件的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任会计师职务以来的业绩总结,并按规定提交所需要的各种评审材料。

  二、推荐

  1.单位在推荐之前,要安排申报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组织申报人员在一定范围进行业绩宣讲,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由有关领导、技术专家或骨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赞成票未超过一半的,单位不得推荐。

  3.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各种申报材料要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其中:对申报人员表现、历年工作考核及学历、资历等情况须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对于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成绩贡献等情况须由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审核盖章。在此基础上,单位领导正式签署推荐意见。

  三、呈报

  申报材料由主管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审核后呈报到市会计专业职称工作办公室。

  四、审核

  1.市会计专业职称工作办公室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的格式、资格档次、专业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2.市会计专业职称工作办公室组织不具备规定学历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进行专业理论知识的考试。

  3.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对拟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报评材料进行抽查。

  五、评审

  1.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审核推荐。

  2.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同意推荐的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3.评审委员会向市职称工作办公室上报评审工作报告。

  六、发证

  1.市会计专业职称工作办公室根据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批复,将评审结果通知呈报单位。

  2.呈报单位为评审通过的申报人员办理资格证书等手续。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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