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专〔1994〕27号
各系列主管部门,各局、区、县及有关单位:
《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批准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望及时与市职称工作办公室联系。
天津市人事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
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职草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会计专业高级人才,提高我市会技师素质,根据国家和我市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拟定《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作为我市评审会计专业高级资格的依据。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基本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己守法,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经济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应达到“称职”标准以上。
三、学历和资历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财经类博士学位取,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年以上;
2.获得财经类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3.财经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四、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1.精通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如财政、税收、财务、审计、统计、金融)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其会计等专业知识已得到更新或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2.掌握国家有关各项经济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熟悉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以及本行业(系统、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知识。
3.熟悉国内外会计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熟悉会计专业方面的新理论、新知识。
4.熟悉会计电算化知识,能够运用计算机对本专业相关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收集处理。
五、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
1.能够独立负责、组织、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系统)、一个大型经济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能够熟练地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或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中重要或关键的业务问题。能组织编制飞审核财务预决算报告,开展经济分析,对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会计法规,能草拟和正确解释-个地区、一个部门(系统)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和方法。
3.能承担重大财务与会计科学研究项目或调查研究课题,能对经济变化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预瞅展趋势提出有价时建议并能写高水平的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调查报告和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4.具有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与其他工作相互配合或协调中的重大问题的能力。
5.具有指导、审核、鉴定会计师完成财务会计工作的能力。
六、业绩成果
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应全面考查其在担任会计师职务期间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会计业务工作中取得下列成果之一(以下各项均应附有关资料):
(1)主持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市级财务与会计科研项目或调查研究课题,其成果经专家鉴定,确认具有较高水平,或经实践应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主持或负责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系统)、一个大型经济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二年以上。在主持工作期间未发生过财务管理(特别是资金管理)方面的较大失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有效的会计核算体系骨和财务管理制度:对改善经营管理提出过重要建议并被采纳,在节约资金,提高资金周转率、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3)正确贯彻国家有关各项财务会计法规,按规定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运用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的-厅法,对经济活动作出科学的预测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被有关部门肯定或采用,成绩显著,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主持财务会计工作期间,创造过先进的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经验3经推广后取得显著实效,并被市级主管部门认可。
2.撰写以下著作或论文之一:
(1)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二篇重要项目或分管地区、行业(含相当规模的经济单位)的财务会计业务工作报告。报告要求能对经济活动进行科学的分析,并对改进经营管理提出有价值的意见或决策依据意见,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2)出版过财务会计方面的专著,或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中专以上水平的财务会计专业教材,并已经被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3)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市级以上专业专学术会议(或国家批准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二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七、外语水平
应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的标准经全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八、破格晋升条件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会计专业人员可按以下条件评审:
1.不具备规定资历,但具备本文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财务会计专业理论有较深的造诣并在某些方面有突破,经专家鉴定在本专业有较大影响,被同,行专家公认为业务尖子。
(2)任现职以来,将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运用于实际工作,取得开拓性的工作成绩,为会计专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并得到同行专家公认。
九、其他
1.本标准中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财经类专业学历后的累计有效年限。
2.后取得学历人员可参照本评审标准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3.取得非财经类专业学历的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应按第八条第二款要求通过相应专业知识的考试合格。
4.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专业知识考试内容主要是:会计原理二专业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活动分析和会计法规等。其中“专业会计”原则上划分为工业企业会计、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含外贸企业〉、农业企业会计、基本建设会计、金融保险企业会计、预算企业会计等。;
5.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其它性质的单位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