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会计考办《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08〕45号)文件确定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考试情况,经统计分析研究,确定自治区级的考试合格标准,现将《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该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二、参照国家考试合格标准并结合自治区实际,《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自治区级合格标准定为5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该合格成绩的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年底。
三、凡考试成绩合格并具备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的会计人员,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财政厅关于2008年度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内人发〔2008〕98号)要求进行申报。各地区、各单位务于2008年12月5日前完成评审材料申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李晓燕,联系电话:0471-4192062。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专技处
联系人:高秀兰,联系电话:0471-6283951.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