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资产评估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注评《经济法》复习: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义务与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2-25
普通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6)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义务与责任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

  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点击进入原帖>>>

0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 书课折上折  全场免息
  •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热门推荐课程
    资产评估师高效实验班

    资产评估师-高效实验班

    系统学习 精析精练

    1688人已学免费试听
    资产评估师课程试听
    关注微信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扫码/截图找组织

    公众号

    wx_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0
    55
    0
    0
    评论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