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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一》: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审核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0-03-01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
纳税人分 类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1)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
(2)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1)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4%)×4%×50%
(2)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1)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2)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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