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 ||||||
章 节 | 2009年教材 | 2010年教材 | ||||
位 置 | 内 容 | 位 置 | 内 容 | |||
第一章 | 2010年教材中本章内容由原来的十三节改为十节、新增渎职罪的内容 | |||||
P314 | 原第八节标题“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改为“涉税犯罪概述” | |||||
P315 | 1.删除:“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和“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围”两部分内容; 2.增加涉税犯罪的概念和概述; 3.增加“(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二)渎职罪的种类”两部分内容 | |||||
P316-329 | 1.原第9节至第13节内容全部归入第9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2.原“偷税罪”全部规定改为“逃税罪”的规定; 3.危害税收征管罪各罪中的犯罪构成部分更加细化,体系更加清楚; 4.增加“第10节 渎职罪”,共四个罪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
第二章 | P331 | 倒数第三行删除“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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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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