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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知识点:农产品试点抵扣政策详解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5-08

  为了方便备战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一、新旧政策比较

  原政策:购进免税农产品按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金额*13%计算抵扣进项。

  缺点:发票容易作假;计税方法不符合增值税原理。(增应为价外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可计算抵扣不符合此规则)

  新政策:以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进项税额,本质上属于“实耗法”。

  优点:购进多少农产品和计税无关,而是把进项、销项配比起来,根据销售耗用来确认进项的抵扣数额,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

  例如:某企业本年度购进1亿元的农产品,当年进入生产成本的实际耗用为8000万元,利用农产品销售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为1亿元,农产品耗用率为60%。第2年该企业没有购进农产品,主营业务成本为5000万元。

  在购进抵扣的情况下,本年度一次性抵扣1300万元的进项税额,第2年没有购进农产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而核定抵扣的情况下,当年抵扣1亿元×60%×17%÷(1 17)=871(万元);第2年按照按照核定抵扣法,允许抵扣5000×60%×17%/(1 17)=435.5(万元)。

  由上例可以看出,与购进扣除相比,核定抵扣的办法进项税额抵扣比较均衡,一般也不会出现留抵税额现象。

  二、核定扣除办法,解决了农产品行业中存在的倒挂现象

  例如:某农产品企业,购进农产品金额1000万元,该公司以1010万元价格售出。

  进项税额=1000万×13%=130(万元)

  销项税额=1100万÷(1 13%)×13%=126.55(万元)

  由于购进抵扣时按照购进金额扣除,而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交纳销项税,在企业利润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倒挂情形。

  国家规定购进农产品按照购进金额直接计算进项税,是基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扣除率为13%,而销售产品可能税率为17%,为消除税率差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在购进农产品与销售产品税率相同,或者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情形下,就有可能出现进项税倒挂情形。

  而38号文件规定,直接购进农产品销售情形下,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 13%)

  套用到上例,则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均为0,解决了农产品进项倒挂现象。

  三、核定扣除的三种具体实施方法

  38号文件给出了核定扣除的三种具体实施办法,分别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心方法是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这两种方法的设计思路本质上是相同的,均是计算出销售产品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来扣除。

  一)继续生产

  1.投入产出法:可抵进项=耗用数量*购买单价*扣除率/(1 扣除率)

                          耗用数量=销售数量*单耗数量

  2.成本法:可抵进项=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 扣除率)

                   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3.参照法:参照上述二种方法

  二)直接销售:可抵进项=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平均购买单价*13%/(1 13%)

  三)生产经营不构成货物实体:可抵进项=耗用农产品数量*平均购买单价*13%/(1 13%)

  【提示】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中的扣除率是销售产品的税率,比如用鲜奶生产出了奶酪,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奶酪的税率17%,如果用鲜奶生产出来巴氏杀菌乳,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鲜奶的税率13%。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例如:某公司2012年12月1日—12月31日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10000吨×1.06×0.4×13%/(1+13%)

  =462.94(万元)

  【提示】如果此例换成生产出的产品是酸奶等17%税率的货物,则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7%。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6000万×70%×13%/(1+13%)

  =483.19(万元)

  由于这里的农产品耗用率是按照上年指标计算出来的,因此年末应该根据当年实际,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四、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必须转出,否则会造成双重抵扣

  例如,2012年6月,M公司购进农产品100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30万元,2012年7月,该公司将全部购进农产品耗用,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当月试点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根据成本法计算,确定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为130万元(为说明问题,不考虑其他经济业务)。

  从上例看,如果期初存货所含的进项税额130万元不作转出,该公司就会重复抵扣进项税,因此在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应当将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转出,否则就会造成双重抵扣。

  五、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试点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后,由购进抵扣改为了按照销售数量或销售成本对应进项税额,因此购进农产品时无需分离进项税,应将含税金额一律计入材料成本,核定进项税额后,再将核定的进项税从材料成本中转出。

  例如,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如果该企业未采取核定扣除办法,应做账:

  借:原材料—原乳87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做账:

  借:原材料—原乳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假设2012年10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则做账: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

  贷:原材料—原乳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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