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备战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一、法定减免税: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暂不征关税:临时进境(6个月) 缴纳关税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的情形:
1.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货复运出境。
2.已出口,退货复运进境,重新出口。
3.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二、特定减免税
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边境加工贸易产品、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三、个人邮寄物品减免税(人民币50元以下)
1.申报时间: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境装货的24小时前。
2.纳税期限: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
3.不能按期缴纳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税强制执行:
1.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0.5‰×滞纳天数
关税滞纳金起征点为50元
2.强制征收:3个月仍未缴纳,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关税退还(一年内):
1.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免验进口货物,发现有短卸情况;
3.已征出口关税,因故未出口。
补征和追征:
1.补征: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追征:少征或漏征关税,少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已征关税的,复运出境,应退还已征关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一)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修理费+材料件费;
2.运往境外加工:修理费+材料件费+复运进境运输保险费;
3.暂时进境:按一般进口货物估定满半年交;
4.租赁:一般租赁按租金(利息要计入),留购租赁按留购价,一次性缴纳按一般货物估价;
5.留购进口货样:留购价;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原进口价*(1-减免期/监管期);
7.进料加工转内销按同类价。
二)计入完税价的进口费用:
1.运费(无法计算按海关公布运输计算);
2.保险费成本(无法计算按公式:(货价+运费)×3‰);
3.边境口岸成交货物按口岸价1%计算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成交价格+国内运输、相关费用、保险费。
四)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2.国外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卖方承担的佣金
进口:最惠国、协定、特惠、普通、关税配额、进境物品(针对个人)税等。 出口:比例税率
运用:申报日税率、运输工具、补退税按申报日税率(除外:减免改变按接受申报日税率,加工进料按内销日税率,暂时转正按正式申报日税率,分期租赁按原进口日税率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
注:出口劳务不征关税
原产地规定:
1.完全在一国生产,该国为原产国;
2.几个国家制造加工,最后一实质性加工(增值超过原值30%)的为原产国;
3.主件零件同时进口,主件国为原产国,分别进口分别确定。
关税分类:
1.按对象: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2.按标准:从量税、从价税、复合税、选择税、滑准税(根据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增减);
3.按性质:普直达税、优惠关税、差别关税;
4.按保护形式程度: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
计入计税依据:货价、运费、保费;经纪方(卖方佣金);容器费用、包装费用;境外设计费用;特许权使用费;进口前相关税金。
不计入计税依据:购货佣金;境外考察费用;进口税金;复制费用;进口后的运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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