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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A上市公司发布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A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3000万股A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60%的股权,增发价8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其中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000万元,出资比例为75%,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2000万元,出资比例为25%。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请分析此次股权收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解析——收购60%股份
该项交易属于股权收购。在此次交易中尽管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6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1)转让方:B企业
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股权转让所得
=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
=8×3000万-8000万×60%=19200(万元)
B公司股权转让应纳企业所得税=19200×25%=4800(万元)
(2)收购方:A公司
A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4亿元(8×3000万)。
(3)被收购企业:C公司
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需要做变更税务登记
解析——收购75%股份
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转让方:B公司
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可在当期避免巨额所得税支出
②收购方:A公司
A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6000万元(8000万×75%)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
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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